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京法網事、西城法院等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墻體,造成同事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本案中,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并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余元。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舉個“栗子”01、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余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并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余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張某承擔80%。02、陳某和魯某是同學。陳某免費搭載魯某自駕游。路上,陳某駕車撞到旅游區距離標志桿上,造成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魯某被送至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0余萬元。法院判決魯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03、余某駕駛電動三輪載貨摩托車好意搭載陳某,車輛行駛過程中與林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陳某與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陳某將余某和林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原告乘坐不能載人的貨箱出行也存在過錯,且被告系好意搭載。法院判決余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林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費用。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官解析:“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于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屬于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范疇,發生交通事故后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傳統美德的弘揚。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于“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范。根據相關審理指導意見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民法典》明確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則,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是車輛駕駛人“無償”的施惠行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乘車人向駕駛人支付報酬,應該認為是雙方的一種“有償”合同關系。何謂“有償”,何謂“無償”,必須看車輛駕駛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某些人出于朋友關系而為的請客吃飯,或者自愿承擔部分路費油費,雖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仍應認為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好意同乘”中乘車人與車輛駕駛人應出于不同的目的。車輛駕駛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種便利搭乘駕駛人的車輛。駕駛人與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這也是“好意同乘”區別于“專程運送”之所在。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同理對于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同時,“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只有經過車輛駕駛人邀請或允許的同乘才能構成“好意同乘”,未經同意而搭乘不構成“好意同乘”。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為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車,或者明確拒絕搭車人請求的,對于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042017年,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好意同乘王某某、楊某。駕駛過程中,張某為接電話,將行駛當中的車輛轉交楊某駕駛,不幸的是,電動車與路沿石發生碰撞導致側翻,王某某重傷,張某、楊某輕傷,后王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案無目擊證人,事發路段無法查看公共視頻,結合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及庭審調查的事實,和靜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事故原因及經過無法查清,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楊某、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自翻系導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楊某未收取任何費用,系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應知道三輪電動車不得載人,結合案情,法院判決王某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同是好意同乘,判決結果也不相同。幾年前,劉某、許某與陳某等人結伴出游。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劉某無證駕駛且超速行駛,致車輛自翻,造成車內包括陳某在內的其他4人受傷,車輛損壞。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多年來,幾番求醫,花費巨大。今年3月,陳某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無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劉某負全部責任,原告陳某無責,劉某應當對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劉某賠償陳某各項費用共計11萬余元。■民法典說新市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謝然軍認為,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不收取任何搭乘費用,因此,無償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條件。他指出,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是否減責未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雖然都是好意同乘,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在案件中無需對侵權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此類案件應按照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劃分責任,好意同乘可以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謝然軍說,這一規定為以后的司法實踐和人們的出行作出明確的引導。
意外車禍是否可以賠付,取決于是否符合保險責任。。。 在符合保險責任的前提下,賠付金額要看保額是多少,在保險的保險責任重都有怎么賠付。。。 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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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照轎車出車禍如何賠償無證按無證處理,不是事故責任的劃分依據。依據是《交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無證不必然導致事故。《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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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上人員險可以賠償,賠償不夠或者沒有買,你負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不過由于她是免費搭乘,所以應當減輕你的賠償責任,減輕多少雙方協商或者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