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對公司解散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后續經營期間,因甲乙兩人之間的矛盾,A公司已連續4年未曾召開過股東會。期間,甲委托律師向A公司和乙發函稱,作為享有公司股東會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并通過了解散A公司的決議,要求乙提供A公司的財務賬冊等資料,并對A公司進行清算。
該案經一審、二審,最終高院判決A公司解散。
案情解析
本案為公司解散糾紛,關鍵在于判斷A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已發生嚴重困難。
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和《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及監事會或監事的運行現狀進行綜合分析,側重于公司管理的失靈或陷入僵局,而不僅僅考察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本案中,A公司僅有甲乙兩名股東,且兩人各占50%的股份,如此,在A公司章程的規定下,只要甲乙二人的意見無法達成一致,就無法形成有效表決。而事實上,A公司也因甲乙二人的矛盾,已連續4年無法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作為公司管理手段的股東會機制顯然已經失靈。因此,即使A公司處于盈利狀態,但因其內部機制失靈導致無法形成有效的經營決策,A公司的經營管理事實上已發生了嚴重困難。 法律分析
1.根據公司類型,在章程中合理設置股權與表決權的分配,避免公司僵局的形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則僅有一表決權,沒有除外情形。因此,當成立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且僅有兩個股東時,可以考慮通過在章程合理設置表決權的分配方式,避免公司僵局的形成。
2.注意對股東會等會議記錄文件的備案留存,以便在應訴時佐證公司管理機制仍在正常運行,降低敗訴風險。
3.決定起訴前應采取其他可行的救濟措施,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在后續的訴訟中證明已窮盡其他救濟手段,降低敗訴風險。根據公司法及相關解釋的規定,股東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前應采取必要可行的救濟措施,如協商或者尋求轉讓股權、公司分立、要求公司回購股份,或者通過減資退出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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