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拆遷中的評估環節對被征收人來說十分的重要,因為它涉及到被征收人最終的拆遷補償。我們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就能看到,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也就是說房屋評估的目的就是為了給被征收人最終的補償提供一份法律依據,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不滿意,可就要及時的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申請鑒定了,如果在不滿意的情況下不采取措施,那么可能會被視認同這份評估報告。
且日后如果被征收人在對評估報告不滿意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想要針對征收補償決定來依法維權,那么被征收人的訴求可能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當然了,被征收人的訴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采納,除了以上的一點之外還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房屋評估機構是否按照相關規定來進行選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實踐中征收方卻常常為了盡快完成征遷工作,或是壓縮被征收人的補償款,在不經被征收人同意之下自主選定評估機構,剝奪被征收人選擇權。相關部門的這種行為首先是不合法的。
2、房屋評估是否進了入戶查勘。《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評估辦法》中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要安排相關的工作人員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
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共同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是實踐中,征收方為了省事,對被征收人的房屋不僅不實地查勘、調查,與被征收人、估價師共同見證評估單,還存在偽造評估報告的情況,他們的這種做法不僅違法,而且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如果被征收人并未見到相關部門人員上門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或是未與自己一起見證評估單就作出評估報告的話,那么在訴訟中,被征收人完完全全可以提出來。
3、房屋評估是否考慮周全。評估辦法中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從以上的規定中來看,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應當要考慮到它的地理位置、房屋的用途以及建筑面積等。如果未考慮到這些因素,那么評估報告自然是不合理的。實踐中在評估環節中做手腳的情況有很多,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
4、評估方法是否利于被征收人。目前,房地產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以及清算價格法、基準地價修正法。
市場比較法是最具說服力并易于當事人接受的方法,因為這種評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同類房屋的交易實例可供比照。
成本法是根據評估對象的重新購建價格來求取估對象價值的方法。具體的說就是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新購建價格和折舊,然后將重新購建價格減去折舊來求取估價對象價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預計估價對象未來的正常凈收益,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將其折現到估價時點后進行累加,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其它幾種就不在這里一一的說了,但被征收人只要明白一點,就是市場比較法是有利于咱們的。按照法律應有之意,選擇市場評估法也應該是各地最先采納的方法。但是,選擇市場評估法會讓征收方承受巨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拆遷方往往會盡可能的避免該評估方法。
5、房屋評估時點是否正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以征收決定公告日作為評估時點后,應當盡可能快速通過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的方式,及時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并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補償的實質公平。
但實踐中,對于評估時點常常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律師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幾年后才收到評估機構幾年前出具的評估報告,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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