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述案例中,雙方產生分歧的關鍵原因在于:
1由于限購政策導致不能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
而回到本文案例中
2由于限購令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或無履約能力的
這種情況下,限購政策是直接導致買受人不具備在該地方購買房屋的資格,從而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的最終目的不能實現。小編以為,如果經審查發現,由于買受人受到政府宏觀調控政策限制而無法從事房屋買賣交易的,司法審判中只能裁決解除合同。這是因為,在限購導致履行不能的情形下,說明這屬于國家房產調控下的禁止性規范,具有強制性,限購政策出臺前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買受人因不具備合法購房主體資格而無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了。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審判中一般還會對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產生的原因、責任進行準確的認定,因為這可能涉及到當事人責任的承擔。例如,合同履行過程中遭遇限購情形是由于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的,則守約方在提出解除合同時,也可以主張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合理請求。
來源:廣州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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