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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檔案違法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1)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涂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7)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8)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9)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如果你有什么需要的話,可以找代辦機構,(辦得爽)你可以詳細了解一下,我之前在這里辦過檔案調出的,省了不少時間,他們辦事效率還蠻高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檔案法》第二條所稱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屬于國家所有的,由國家檔案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具體范圍;屬于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問征得國家檔案局同意后確定具體范圍。第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的永久保管檔案分一、二、三級管理,分級的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各部問經國家檔案局同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統專業檔案的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發展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第六條 下列事跡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獎勵:(一)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三)對檔案學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國家的;(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七條 國家檔案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方針政策;(二)組織協調全國檔案事業的發展,制定發展檔案事業的綜合規劃和專項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國務院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屬于登記范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檔案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的工作,以及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實施監督、指導;(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六)組織、開展檔案工作的國際交流活動。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四)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依照《檔案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規章制度;(二)指導本單位文件、資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三)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四)監督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第十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依照《檔案法》第八條的規定,承擔下列工作任務:(一)收集和接收本館保管范圍內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檔案;(二)對所保存的檔案嚴格按照規定整理和保管;(三)采取各種形式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成立的其他各類檔案館,根據需要,可以承擔前款規定的工作任務。第十一條 全國檔案館的設置原則和布局方案,由國家檔案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文件材料歸檔的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由單位的文書或者業務機構收集齊全,并進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關于檔案移交的規定,定期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
屬于中央級和省級、設區的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的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立檔單位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的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銷單位的 檔案或者由于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十四條 既是文物、圖書資料又是檔案的,檔案館可以與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共同編輯出版有關史料或者進行史料研究。第十五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所保管的檔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保管的規范化、標準化;(二)配置適宜安全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設施;(三)根據檔案的不同等級,采。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 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第二十一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 并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 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 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嚴禁倒賣牟利, 嚴禁私自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保密的檔案及其復制件, 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 必須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同意并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前款檔案出境的, 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經同意并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檢驗放行。
國家檔案法規體系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為核心,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若干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統一體。
分為以下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檔案法律。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并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要有《檔案法》以及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及其他專門法律中涉及檔案的內容或條款。 第二層次:檔案行政法規、黨內法規和軍事法規。
檔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并由總理簽署 國務院令予以公布。 檔案黨內法規由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發布。
檔案軍事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并予 以公布。 第三層次:地方性檔案法規。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并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層次:檔案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檔案規章和地方政府檔案規章。
前者由國家檔案局依據法定權限制定或者國家檔案局與國務院其他專業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聯合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后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據法定權限制定,并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關于檔案的違法行為,大概要查找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法律責任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監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售貨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倍償損失。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征購所聘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并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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