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此,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對股東關系重大。但是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做出后并非必然有效。
一、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效力的立法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二、可撤銷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具體而言,可撤銷決議包括以下三個構成條件: (1)會議召集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作了規定,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如果股東(大)、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該次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
(2)會議表決方式
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如果采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通過的決議,即為可撤銷的決議。但是,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請求。
(3)決議內容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即為可撤銷的決議;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則屬于無效決議。
三、無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應當依法行使職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行使職權的形式,就是對相關事項作出決議,并由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執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內容上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不得違反。否則,即為無效決議。股東(大)會作出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自始無效。
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享有特定的職權,董事會應當依法行使職權,作出的決議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董事會作出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決議,為無效決議,自始無效。
四、不成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決議自始不成立。(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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