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存續期間,由于股東之間、董事之間或股東與董事之間矛盾激化導致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治理機構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做出決議,使公司陷入無法正常運轉的狀態,我們通常把這種內部僵持局面稱之為“公司僵局”。
1、公司僵局的形成
公司的人合性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基礎。公司的設立以股東的出資為基礎,各方股東以其出資比例為基準,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相關的決策,從而形成公司意志。但當各方股東之間出現分歧,且依據公司內部決策機制任何一方無法主導形成有效的決議或決策時,公司針對該些事項就無法開展行動,當該些事項的重要性足以影響到公司的正常運行,公司僵局便已經形成。
我國的公司法以公司事務的重要性作為依據,將有關公司管理、運營等事項相關基本的決策權利分配給公司不同的機構,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機構。股東會、董事會作為公司最核心的兩個決策機構。在這兩個機構運行過程中,都可能產生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公司僵局的情形,我們分別稱之為董事會僵局和股東會僵局。通常情況下,如果出現董事會僵局,各方會將相關問題再次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某些特定的僵局情形(也有人稱之為“法定僵局”)給出了解決方案: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其中的第(二)項提及的就是較為典型的公司僵局情形。
公司各方股東也可以從自身利益出發,在出資協議及章程中也可以將股東之間某些特定分歧出現的情形約定為公司僵局,并通過約定解決途徑的方式來解決實際產生的公司僵局。
2、公司僵局的應對
在中外合資企業的合資合同和章程中,通常都會有關于公司僵局的詳細約定。但在大量內資企業的出資協議和章程中,關于公司僵局的約定較為粗略,甚至根本沒有進行約定。
建議各方股東在公司設立之初應預見性地針對公司僵局情形做出安排,在各方股東都有較強的合作意愿時,盡早通過出資協議和章程明確約定對公司未來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僵局情形以及應對方案,避免公司因出現僵局情形而陷于癱瘓。
(一)股東特別溝通機制
針對股東會層面形成的僵局情形,可增加股東特別溝通機制條款,讓各方股東有額外的時間冷靜考慮并保持相互之間的溝通交流。示例:“如果股東會未能就某某事項形成決議,即形成僵局,股東會應立即將僵局相關完整信息以書面提交給由雙方指定的股東代表。雙方股東代表應立即會晤并解決僵局。”同時可以約定,如果股東代表在收到僵局信息后的一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解決方案,則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解散公司、股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二)公司解散
解散是發生公司僵局情形時常用的一種手段。除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提及的可通過訴訟解散公司的情形外,如果公司設立之初各方股東能夠在出資協議和章程中約定發生特定的僵局情形時應解散公司,則發生該些僵局情形時,一方股東可以直接援引該條款,行使解散公司的權利。
(三)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方式是解決公司僵局情形的另一種常見方式,其賦予股東在發生公司僵局情形時,可購買持不同意見的其他股東股權(或向持不同意見的其他股東出售股權)的權利,令公司得以存續,但該等購買權或出售權應事先約定。
在設計公司僵局情形下的“股權轉讓”方案時,股權轉讓價格將是各方股東關注的焦點,在這里向讀者提示幾種常見的定價機制:
(1)以股權市場價值定價,例如,以有權發出股權轉讓通知一方發出通知的當月最后一日(或其他日期)作為評估基準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待轉讓的股權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以評估價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2)以股東出資額加收益方式定價,即以股權出售方的累計出資額為基數,按照約定的利率計算從其出資日至股權交易日期間股權出售方應得的收益,股權轉讓方的累計出資額及上述收益之和即為股權轉讓價格;
(3)以競價方式定價,即擬購買股權的各方股東同時進行密封報價,并在約定的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開各方報價,出價最高者以其報價購買其他方的股權。這種競價方式適用于多方股東享有購買權的情形。
公司僵局雖然對公司的正常運轉造成影響,但僵局的出現也提示各方股東應當對繼續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重新評估。
對于各方股東來說,如果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對可預見的公司僵局相關事項予以充分考慮,并針對各種情形的后續處理做出安排,就能夠將公司僵局給公司和各方股東帶來的影響降至最低。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動被一個或多個股東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滯的狀態,因為他們反對公司政策的某個重大方面”。 我國的立法體系中,雖未對公司僵局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仍可從相關的條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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