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描述:
2017年,李某在其丈夫王某的陪同下到某銀行網點辦理業務,等候期間兩人并排坐在營業廳客戶等候區椅子上等候叫號,聽到叫號后,李某匆忙起身,左腳不慎勾到前排椅腳后摔倒。該網點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協助王某將李某送往醫院,全程陪同辦理相關手續,主動關心跟進傷情。治療期間,該網點負責人親自前往醫院慰問李某,李某夫婦對銀行的關懷表示感激。但事后王某認為李某在銀行營業場所摔傷,是銀行侵害了客戶的人身安全權,稱“銀行客戶等候椅的擺放存在疏忽,前后排間的過道狹窄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認為銀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在提供服務時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經銀行的耐心解釋與溝通協調,最終達成一致,由銀行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例中銀行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審查其是否盡到了營業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一般是指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控制人,應當提供能夠保障處于公共場所內人員安全的環境,對處于公共場所內人員的安全盡到保障義務。審查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從是否對公共場所進行管理,公共場所本身及放置于公共場所的服務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人員受傷是否因公共場所的環境所引起,人員受傷后是否及時實施了防范損害擴大的措施等方面進行審查。
結合本案例情況,李某摔倒系絆到等候椅所致,爭議點在于等候椅的擺放是否留足足夠空間、等候椅的結構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在客戶受傷后是否已及時采取送醫救治等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從而判斷對李某的人身安全是否已盡到合理限度的保障義務。如果未盡到合理的保障義務,則按照過錯程度、與損害原因的關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啟示:
一、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銀行營業廳作為經營場所,對客戶提供的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物、裝修裝飾、消防安全等營業場所的國家各項要求,有關設備應符合《產品質量法》等規定的安全標準。此外,經營者還應加強設備日常維護和巡查,在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標牌,對員工的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疏導,提供足以保障客戶安全的措施行為和公共環境。
二、在客戶受到人身傷害后,銀行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以防范損害擴大。這既是法律賦予的損害救濟義務和對損害責任(若有)大小判別的重要因素,更是銀行尊重客戶、服務客戶、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的要求。因此,無論客戶受到的人身傷害是否由銀行原因引起,均應對客戶提供相應的幫助。
三、意外事件發生后應當注意及時保存證據,保留好相關監控錄像、報警通話記錄等,以便分清事實,明晰責任。
四、適當考慮購買適合銀行的公眾責任險。近年來,銀行經營場所客戶人身意外時有發生,新聞中常見“2歲女童爬上銀行填單臺被砸身亡”、“80歲老人進銀行大門時摔倒”等報道引發熱議,給銀行帶來了聲譽風險和財產損失。部分銀行購買了公眾責任險,可在發生意外時請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減少銀行損失。
五、積極溝通協調以化解糾紛,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升級。就法院多數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來看,法院傾向于保護弱勢群體,認為作為經營者的銀行,應當履行更審慎的安全保障義務,多數判決銀行承擔責任。因此,客戶在營業場所遭受意外人身傷害并提出索賠要求時,應依據事實、分清責任,并與客戶訴求進行充分溝通,及時協助救助,積極達成和解,防止糾紛上升至監管投訴、輿情甚至訴訟。
來源:廈門分行
轉自:保險訴訟參考一、范仲興、俞蘭萍、高娟訴上海祥龍虞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黃正兵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10期(總第300期)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
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核心是損失的認定及賠償責任的劃分。一起來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權威解讀——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1 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提出十倍索賠是否應予支持 ——根據《食品安全法...
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核心是損失的認定及賠償責任的劃分。一起來看看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權威解讀——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0條裁判規則,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1、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提出十倍索賠是否應予支持 ——根據《食品安全法》,...
特殊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初,被告劉-方給原告張林打電話說自己家有兩臺鍋爐要拆除,讓張林再找一個人一起干,于是原告找到王*軍一起到被告家拆鍋爐,被告劉-方派兩名工人配合幫助原告拆鍋爐,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
承包方承包工程后經常出現勞動者討薪事件及勞動者損害事件,故出具以下風險分析及對策: 第一、建立實際施工人保險購買的完善制度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明確規定...
1.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為,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本案要旨:行為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
摘要:在我國現階段,個人經營船舶的情形不在少數,像海上捕撈、養殖等。個人雇主聘請船員駕駛管理船舶,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應適用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個人勞務承擔過錯責任,還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
小編按:小編翻閱了自2004年至202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截止2022年第5期),將這18年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涉及工傷方面的案例裁判規則整理出來,供大家在實務中參考。王志國訴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及重...
案情簡介調解過程 調解結果 通過調解員還有民警以及雙方家屬的努力下,周意元和鄭亦聲雙方都接受了,鄭亦聲向周意元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用總計人民幣65000元整的賠償和周意元不再追究鄭亦聲法律責任以及不再向鄭亦聲主張其他經濟賠償的調解方...
案 情 回 放 今年五一節,市民老秦帶著兒子小秦到東營旅游,父子倆痛痛快快地玩了四五天,眼看著假期快結束了,于是打算坐汽車回家。考慮到離得太遠,去濟南的乘客又很多,老秦嫌到汽車站等車麻煩,父子倆就在公路上攔起了過往的中巴車。雖然有幾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