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資糾紛案例:胡某于2015年2月1日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部高級客戶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后,胡某的銷售業績一直未能達標。2015年7月1日,應公司要求,胡某與單位簽署了《個人業績改進計劃》,該計劃中公司給予胡某3個月的觀察期,胡某承諾2015年7月至9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績不低于5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胡某需自行提出辭職。后胡某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胡某離職并收回了辦公......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否適用于事業單位的聘用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由于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之間勞動爭議的處理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本條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至于事業單位的聘用爭議如何解決,尚有待于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出臺。但是,在國務院尚未出臺相關行政法規的情況下,事業單位的勞動爭議原則上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
案例一:用人單位以簽訂其他協議方式掩蓋勞動關系仍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間,某培訓學校安排員工柳某至長征賓館從事停車場管理員工作,工作地點在室外,月工資2550元。某培訓學校未與柳某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是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顯示柳某自愿到某培訓學校學習,并服從邊學習、邊實習的安排。 某培訓學校主張《協議書》即是與柳某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了雙方的基本情況和權益義務,所涉內容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柳某認為《協議書》主要內容......

996工作制違法嗎?勞動者拒絕違法超時加班,用人單位能否因此解除勞動合同?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對工時制度、加班費用以及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等問題的...
案例李某,2003年8月入職杭州某科技公司,從事軟件開發工作。2015年4月份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7年6月李某已滿45歲,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李某經濟補償約13萬元。李某不服,提起勞動...
一、工資保密制度是否合法 工資保密制度是否合法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可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
仲裁裁決書認定原告屬于《用工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原因私自離開甲方的沒有事實依據,因為原告在離開被告時已經與被告簽訂了《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這就說明原告與被告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私自離開被告,所以《用工合同》第二項第四款在這里并...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考勤作為勞動力管理的一部分,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一項制度,之所以熟悉,是因為我們往往都處在考勤或被考勤的制度之下,上下班打卡、年休假、外出等等,都屬于考勤管理的范疇。前不久,一起因釘釘考勤問題引發的案件引起了公眾的熱議。報道稱,在某文化傳播有限...
案例 2012年12月29日,劉某入職某人力資源公司,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其中約定人力資源公司將劉某派遣至某百貨公司從事理貨員工作,月工資為3500元。 2016年4月,百貨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于2016年4月30日將劉某退...
案情介紹 范某于2010年3月1日去某食品公司面試,在面試合格后,簽訂了一份簡單的協議,叫《范某報到談話協商的內容補充說明(協議)》,協議約定,范某在食品公司的學徒期為1-6個月,同時約定了工資的構成及發放時間等,并有內容涉及勞動紀律等...
來源|江西法院網,轉自:勞動法觀察與研究這名勞動者點真背,既沒有曠工,也未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好端端的為啥就被解除勞動關系了呢?原來公司在給其買飛機票的時候發現勞動者是一名失信被執行人,于是將其解雇……。吃驚嗎!?那么,法院通過這篇案例...
案情介紹 受援人于2008年7月28日入職東莞某制衣有限公司,任人事副主任,2017年7月25日用人單位與受援人之間簽訂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出具了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為由解除了與受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受援人不同意終止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