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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0號 信息類別: 法律法規規章類 信息項目: 部門規章 文件標題: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 索引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0號 發布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主管部門: 政策法規司 發布日期: 2001/07/04 實施日期: 2001/07/04 正文 《建設部關于修改的決定》已經2001年6月29日建設部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2001年7月4日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增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二、第五條第(一)項4中刪去“公共”。
同條,第(二)項中增加“監理”。三、第六條中“六”個月修改為“三”個月。
四、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工程建設”修改為“建設工程”。五、第八條刪去“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館參加”,修改為“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三款修改為“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八、刪去原第十條。
九、增加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十、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于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條 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
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 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第七條 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
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第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 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于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采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 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 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禁止出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制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自從《檔案法》頒布以來,檔案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檔案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
但還有個別單位對檔案法律、法規的學習不夠重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案件時有發生。為了確保檔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需要不斷加強檔案法制建設。
1 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檔案法律意識只有加強對檔案法律、法規的學習,才能不斷提高各級領導、檔案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檔案法律意識和檔案法制觀念,才能依法辦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反必究。
一、城建檔案的定義 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二、提交城建檔案的內容和時間 (l)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2)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3)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凡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4)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5)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6)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在我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等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但在市場操作中,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卻長期存在,屢禁不止,成為建設領域的萬惡之源,引發大量農民工工資拖欠,滋生愈演愈烈的貪污腐敗,并引起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給人民生命和財產造成重大的損失。
1、法律、法規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相關規定。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一直是建筑市場中比較普遍的違法行為。
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于工程轉包等違法行為的效力及處理原則作有相應規定,但各部門的執法規范不統一,各地的各級法院在處理上述這些問題時也是尺度不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下稱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雖然司法解釋對上述行為做了行為無效的規定,但該規定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意見,還遠不能解決現實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等問題。
重要的是: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標準做出明確的、統一的標準,造成目前對轉包等違法行為的有法難依、違法難究、執法不嚴、難以執法的尷尬局面。2、轉包等違法行為成為引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萬惡之源”。
早在我國《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縣紡織局五層職工宿舍樓發生粉碎性倒塌的惡性事故、造成在大樓內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傷的慘烈后果,這是一個對《建筑法》立法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事故。經調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施工單位常山縣第二建筑公司把整個工程轉包給沒有資質的包工頭段書榮,包工頭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標準、嚴重偷工減料所致。
近年來,我國立法通過《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用資質等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之后,轉包等違法行為以及變相的轉包等違法行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相關部門雖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因轉包等違法行為導致的建設工程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仍頻頻發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最典型的有如下三起事故。
(1)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施工過程中系統內外層層轉包造成21人窒息死亡的塌陷事故。發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鐵一號線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稱為“中國地鐵建設史上最嚴重的事故”。
經國務院調查認定,杭州地鐵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層層轉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標工程的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在系統內外層層轉包,首先,該公司把中標工程整體轉包給下屬的獨立法人中鐵四局,中鐵四局又轉包給下屬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現場又分包給不同的分包商,導致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對死亡人員姓啥名誰的身份情況也不知情。
轉包后的施工單位中鐵四局以及六公司對湘湖站項目部管理失職,施工過程中違規施工、冒險作業。基坑嚴重超挖,支撐體系存在嚴重缺陷,且鋼管支撐架設不及時,墊層未及時澆筑,加之基坑檢測失效,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圍地下連續墻產生過大側向位移,造成支撐軸力過大及嚴重偏心,部分鋼管支撐失穩,基坑支撐體系整體破壞,引起基坑周邊地面塌陷。
湘湖站項目建立以后,中鐵四局對項目經理、項目總工程師隨意變動,項目經理長期缺位,變動后的項目總工沒有工程師職稱,不具備任職條件;現場施工員未經資質培訓,無施工員資格證;勞務組織管理和現場施工管理混亂,員工安全教育不落實。項目部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施工。
對監理單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頭井部位地連墻有側移現象,以及監測單位不負責任,監測數據失真等重大安全隱患,都未引起重視和采取相應措施。特別是在發現地表沉降及墻體側向位移均超過設計報警值,以及發現風情大道下陷、開裂等嚴重安全隱患后,仍沒有及時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
同時,建設方杭州地鐵集團公司對地鐵建設安全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監理單位駐現場的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代表未及時向有領導報告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下令停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教師公寓外墻改建施工轉包致死58人、傷73人的11.15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的存量房屋、共28層的教師公寓發生重大火災。當日下午14時15分左右,正在進行大樓更換鋼窗和外墻增加保溫層施工時,10層腳手架上電焊工墜落幾個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墻保溫材料并迅速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
當日18時30分,大火才基本被撲滅。11月19日,經對遇難者遺骸的DNA檢測,“11.15”火災事故遇難人數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傷。
2011年6月9日,國務院批復對該事。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健全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 工程質量控制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必須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思想,千方百計把工程質量抓上去;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現場驗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關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規定的進行復檢,并應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可;
3、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技術、施工規范、施工工藝等標準進行交底工作;
4、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主管技術負責人親自主抓,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5、建立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在施工中必須堅持執行三檢制度(自檢、交接檢、專檢);
6、工程質量檢查人員,按設計圖紙及施工規范、施工工藝行使檢查權,對不按要求施工的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對拒不執行者有權勒令其停工或清退出場;
7、實行質量例會制度、月評制度,質量與經濟掛鉤制度,使工程質量管理制度不斷完善,提高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促使工程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施工現場的質量檢查制度 質量檢查是質量管理的重點,也是工長實行有效質量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必須達到如下要求:
1、施工前準備工作檢查,包括:現場條件、施工人員配備、設備完好情況和技術水平、材料的質量等,各部門積極努力完善滿足施工的準備工作;
2、開始施工時,施工員及施工管理人員必須親臨施工現場,對操作者進行施工前的工程質量、施工工藝、施工方法等進行一次技術質量、安全交底工作;
3、施工中進行各工序之前定期檢查,主要部位重點檢查,實行原材料檢查制度,各階段檢驗制度,抽檢項目檢查制度等,并要實行例會制度,月評制度,質量與經濟掛鉤制度,做好質量檢查監督工作;
4、單項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須進行專職檢查并做好記錄,對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見、處理方法等措施進行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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