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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產法律概述 第一節 法的特征和分類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類。
第二節 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 一、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 二、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節 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熟悉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產法 第一節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 一、了解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二、掌握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第二節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熟悉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定。
第三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一、掌握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機構的規定; 二、熟悉安全設施、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熟悉生產經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四、了解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第四節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掌握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 二、熟悉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 二、掌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 第六節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一、了解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的職責; 二、了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 三、熟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第七節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一、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了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三、熟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一、了解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二、了解礦山建設安全保障的規定; 三、了解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 四、熟悉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一、熟悉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二、掌握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熟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關安全生產犯罪的罪名和刑罰的規定; 二、掌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三、熟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四、掌握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刑事責任; 五、掌握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一、了解行政處罰的原則; 二、掌握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三、掌握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四、了解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五、了解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六、熟悉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掌握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二、熟悉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規定; 三、了解勞動安全衛生違法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一、掌握職業病的范圍; 二、掌握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前期預防的規定; 三、熟悉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的規定; 四、熟悉對職業病防治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 五、掌握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六、熟悉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第一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一、了解現行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體制; 二、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三、熟悉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四、掌握煤礦安全監察的內容; 五、了解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 六、掌握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一、掌握重大安全隱患的范圍; 二、熟悉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 三、熟悉停產整頓的規定; 四、了解關閉煤礦的要求; 五、了解違反本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熟悉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二、了解勘察、設計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責任; 三、掌握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四、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一、了解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及登記過程中安全管理的規定; 三、熟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一、掌握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的規定; 二、了解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的規定; 三、了解煙花爆竹運輸安全的規定; 四、熟悉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規定; 五、了解煙花爆竹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一、熟悉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適用范圍; 二、掌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 三、掌握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七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一、掌握特種設備的范圍; 二、熟悉特種設備生產的安全規定; 三、掌握特種設備使用的安全規定; 四、掌握特種設備檢測檢驗的規定; 五、了解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八節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于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第18號、第13號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修正)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73號修正)6.《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7.《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2.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1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14.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15.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18.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5.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公布)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63號修正)1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1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15.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16.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17.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18.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20.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和政府歷來非常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規范安全生產行為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對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設和諧社會起到了重要作用。 為了建立、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更好地宣傳貫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努力促進“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強化主體,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方針的落實,我們特編輯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選編》一書。本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政法司審定。本書收錄了安全生產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計90種,是各級行政機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生產企業的管理人員及廣大職工必備的學習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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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組的法定地位 《條例》關于事故調查組法定地位的規定,需要明確兩個問題: (1)事故調查組的屬性。
事故調查組是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部門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部門臨時組成、專門負責事故調查的工作機構。事故調查組的法律屬性體現為“四性”:一是法定性。
它是法定的工作機構,代表有關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調查職責,相關單位和人員必須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是臨時陛。
它成立于事故發生,解散于調查結束。事故調查組不是一個獨立的、常設的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主體。
三是專業性。它的工作任務單一,專門負責事故調查。
四是建設性。它對事故定性、責任劃分和事后處理所提出的結論、意見、建議雖對有關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具有重要的影響力,但都是建設性的。
是否同意事故調查報告的決定權,屬于組成事故調查組的有關人民政府。 (2)事故調查組的統一性、權威性、紀律性。
事故調查組是統一整體。 成員單位之間有時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識和意見不盡相同是正常的。
這就需要建立組長負責制,成員單位應當在組長的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事故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四、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規學歷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時間的截止日期為2004年底。
(二)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
五、免試條件
凡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且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已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工作滿10年的專業人員,可免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2個科目,只參加《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提示:各地對考試報考資格會有些許差異,請欲報考的考生詳細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
原發布者:qshe168
第二個問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關于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憲法》在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處于第三法律位階,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創制,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礦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關法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勞動法》、《建筑法》、《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等。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標準化法》等。
第一部分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一、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 號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 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管理 1、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 3、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 4、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 5、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 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 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建筑工程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資料參考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涉及勞動防護用具,保障作業人員安全施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涉及安全生產
3《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涉及安全生產制度,各單位責任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涉及特種設備安全
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涉及臨時安全用電
6《工傷保險條例》,涉及及時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涉及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施工隊(民工)也就是買此類保險。
我能想到的就這么多了。。
1.2018注冊安全工程師各科復習攻略 1、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題對于《法律知識》而言,考生主要了解并熟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礦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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