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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的法規,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于2003年11月24日發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71條。至目前為止,該條例沒有進行修訂。
擴展資料: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根據2011年以來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為便于考生更好地應考,就《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1版)內容中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說明。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第18號、第13號修正)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第81號、第47號修正)3.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第52號、第48號修正)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18號修正)5.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第73號修正)6.《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7.《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6號公布,第638號修正)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第591號、第645號修正)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第638號、第653號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正)1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2.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第63號修正)13.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第42號、第77號修正)14.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78號修正)15.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2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6.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17.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第77號修正)18.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第119號修正)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3.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公布,第78號修正)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第79號修正)5.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79號修正)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第63號、第80號修正)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正)9.《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公布)10.《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公布)11.《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公布)12.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第63號修正)13.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1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第79號、第89號修正)15.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公布,第80號修正)16.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第78號修正)17.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第80號修正)18.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公布,第89號修正)19.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20.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有關從事安全生產業務的規定和解釋一、原人事部、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人發〔1997〕109號)有關規定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
書名: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及繼續教育教材: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修訂版)
安全生產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內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論等。
安全生產管理能力考核內容包括: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辨識和監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發現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報告和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關于工程監理的規定有哪些 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關于工程監理的規定有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標準、規范、規程有何區別與聯系
在工程建設領域,標準、規范、規程是出現頻率最多的,也是人們感到最難理解的三個基本術語。標準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標準化和有關領域的通用術語 第一部分:基本術語》(GB3935.1)的規定,規范一般是在工農業生產和工程建設中,對設計、施工、制造、檢驗等技術事項所做的一系列規定;規程是對作業、安裝、鑒定、安全、管理等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
標準、規范、規程都是標準的一種表現形式,習慣上統稱為標準,只有針對具體對象才加以區別。當針對產品、方法、符號、概念等基礎標準時,一般采用“標準”,如《土工試驗方法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道路工程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等;當針對工程勘察、規劃、設計、施工等通用的技術事項做出規定時,一般采用“規范”,如:《混凝土設計規范》、《建設設計防火規范》、《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屋面工程技術規范》等;當針對操作、工藝、管理等專用技術要求時,一般采用“規程”,如:《鋼筋氣壓焊接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工藝及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我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門在使用這三個術語時掌握的尺度、習慣不同,使用的隨意性比較大,這是造成人們最難理解這三個術語的根本原因。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標準、規范、規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發生著變化。例如:近年來,我國衛生部門把一些涉及技術規定的、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一冠名為“技術規范”或“規范”,以區別與自愿用或推薦性的標準等。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目前尚沒有要求進一步規范這三個術語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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