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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法律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4. 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5.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車購稅是按照總車價不含增值稅的10%進行征收。
一臺30萬元的新能源車,免繳車購稅后可節約3萬元。稅務機關依據工信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6. 貸款買新能源汽車,首付僅需15% 即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同時,按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政府對于插電混合動力車、純電動車的補貼將從2018年開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補貼。7. 新版《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該法修。
有以下幾種: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
九,常見犯罪量刑標準。
十,盜竊案件司法解釋。
十一,尋釁滋事案件司法解釋。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釋。
十二,非法集資案件司法解釋。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釋。
十四,醉酒駕駛案件法律意見。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十六,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
十七,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債務司法解釋
二十三,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十四,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賠償司法解釋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二十九,物業管理條例
三十,中華人民勞動法
三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帶動今同法
三十二,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工作規定大全。民事作公證據規定。人體損傷致殘分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民身份證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大全。
建設工程追加合同價款法律的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應當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即《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實行招標發包的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p>
追加合同價款是指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照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給承包人增加的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對于以可調價格形式訂立的合同,其合同價款調整的范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1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等造成累計停工超過8小時。
還應注意時效問題。 示范文本規定,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在14天內通知工程師,由工程師確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若工程師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復,則視為已經同意。
索賠的基本程序和時限:
(一)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及應由發包方承擔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2)發生索賠意向通知書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給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生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的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同(3)、(4)規定相同。
(二)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發包方也可按上述條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配合刑訴法實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修訂《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
修訂《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
《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修訂了《人身傷害鑒定標準》
以及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一、《大綱》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細目和要點的考試內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規的,按照新政策法規的規定掌握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二)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
1.《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6號)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7號);
2.《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
3.《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7〕5號)。
(三)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相關規定
1.《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
2.《關于調整進口藥品注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5號);
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4.《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9號)和《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
5.《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9號);
6.《關于發布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的通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88號);
7.《關于發布〈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7年第172號);
8.《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遏制細菌耐藥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10號);
9.《關于改革完善短缺藥品供應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國衛藥政發〔2017〕37號);
10.《關于加強藥事管理轉變藥學服務模式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26號);
11.《國家衛生計生委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2017年版)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7〕60號);
12.《201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第35號)。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以下簡稱新《橋規》)是根據《關于下達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6]439 號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主編單位,對《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J 041-2000)進行修訂而成, 適用于各級公路橋涵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G/T F50-2011)重點突出了技術的成熟性和先進性,規定了公路橋涵工程施工中應遵守的準則、技術要求以及對施工關鍵工序的控制原則,并與相關的標準、規范協調配套,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新《橋規》在原規范基礎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擴大基礎、承臺與墩臺,第20章 海洋環境橋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訂后條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橋規》 增加了環氧涂層鋼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輔助壓漿、無粘結預應力和體外預應力、樁底后壓漿、膜袋圍堰、鋼拱橋、斜腿剛構橋、拓寬改建梁橋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預制安裝、鋼索塔、矮塔斜拉橋、無背索斜拉橋、自錨式懸索橋、波形鋼涵洞、涵洞接長、加筋土橋臺等內容。
3 對混凝土工程,依據近年來新頒布實施的相關標準,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對水泥的含堿量提出了明確要求;集料的有關指標按方孔篩標準列出,原規范為圓孔篩;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觀密度、松散堆積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標要求;對摻合料和外加劑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對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增加了耐久性指標的要求;對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作出了修改。
4 對鋼筋的機械連接、后張預應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樁、沉井、斜拉橋、懸索橋、鋼橋、海洋環境橋梁施工相應技術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對橋涵工程施工場地的規劃和臨時設施的設置、機具設備和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高處作業、水上作業、施工現場用電、起重吊裝施工、防火、季節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區進行橋涵工程施工時的安全進行了較明確的規定;環境保護方面,主要對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氣污染和噪聲污染、以及對文物、古跡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等予以規定。
主要有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作出修改,將第五條修改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坝嘘P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钡谌粭l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將第七十二條修改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擴展資料: 法律修改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并修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2、由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與地方性法規是同位法。
參考資料來源:安岳縣人民法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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