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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國家建設部出臺的規定能否作為法律依據?
主,你好!
請你耐心看完我的分析,雖然有點長,但是是高分哈,不詳細不行啊。我盡量分段分開一點,層次分明一點。
其實你對集資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誤解。集資建房分兩種: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二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這兩種都沒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單位建房中部分條款被禁止,且審查嚴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沒人會去碰釘子而已。我先來分析一下這兩種方式。
一是單位職工集資建房方式。單位提供國有劃撥土地,由單位和職工共同集資繳納建房款,再委托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由于建造過程中可以減免許多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要繳納的配套稅費及利潤,所以國家也一直把單位職工集資建房納入福利分房這種制度體制中。也就是說,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資格購買房改房,你就沒有權利再集資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故建設部發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但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政策沒有取消,但審查已嚴格控制。
另一種就是個人集資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鎮區域的在不同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政府牽頭組織成一個社會團體(城鎮住宅合作社),再由職工集資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說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種。這種方式也一直是國家鼓勵與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立法,且與地方政府通過利用國有土地經營城市和創造財富的執政理念沖突,因此,目前幾乎所有地方政府都對此持消極態度。目前國家實際上已經否決了該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場上炒的非常火熱的個人集資建房,就是許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環境但由資金不足的人組成一個群體,通過個人集資去購房國有土地再委托開發商建造房屋的一種行為。從法律上分析,這種集資建房實質上就是變相的商品房買賣關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集資建房。
單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個人集資建房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從總體政策上來看還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頒發的《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六條:“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問題。住房投資和建設體制的改革,就是把現行由國家、企業統包的住房投資體制,轉換成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的住房投資體制。各地政府應大力支持單位或個人的集資、合作建房,特別是結合“解危”、“解困”進行的集資、合作建房。計劃、金融、財政、稅收、城建、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支持,通過減免稅費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價?!?1994年7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二十六條:“鼓勵集資合作建房,繼續發展住房合作社,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加快城鎮危舊住房改造。”以上從政策上闡述了國家對個人集資建房的態度是鼓勵與支持的。
法。。春雨絲絲潤萬物 紅梅點點繡千山 春意盎然
一、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l號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二、行政法規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83年6月4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983年12月7日國務院發布)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
(1992年6月22日國務院令第100號發布)
(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
(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發布)
城市供水條例
(1994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158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國務院令第184號發布)
(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
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3號發布)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令第305號發布)
(2003年6月8日國務院令第379號發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發布)
三、部門規章
1.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
(1988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2月20日建設部令第1號發布)
2.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1989年9月30日建設部令第3號發布)
3.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1990年12月31日建設部令第9號發布)
4.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1991年3月30日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令第10號發布)
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布)
6.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1991年7月9日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
7.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991年12月5日建設部令第15號發布)
8.公有住宅售后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6月15日建設部令第19號發布)
9.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22號發布)
10.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令第24號發布)
一、房地產及建筑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頒布 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2001年4月4日頒布 4.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1991年1月18日頒布 5.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6.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2002年3月5日頒布 7.閑置土地處理辦法 1999年4月28日頒布 8.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頒布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頒布 1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頒布 1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1999年4月3日頒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5.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年6月4日頒布 16.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5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995年9月23日頒布 18.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19.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 1983年8月8日頒布 20.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993年6月29日頒布 2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1年4月18日頒布 22.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3.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2日頒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25.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 1991年7月8日頒布 26.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9日頒布 27.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 1996年7月1日頒布 29.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1996年1月5日頒布 31.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 32.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 2001年8月29日頒布 33.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21日頒布 34.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999年10月15日頒布 3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1998年12月7日頒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年9月15日頒布 3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法 38.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 39.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1998年5月12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1989年11月21日頒布 4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2.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4日頒布 43.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年5月19日頒布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4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頒布 46.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 2003年1月21日頒布 47.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1 2003年1月3日頒布 48.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 2003年1月3日頒布 49.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3 2003年1月3日頒布 50.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4 2003年1月3日頒布 5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上) 2003年1月3日頒布 5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附錄(下) 2003年1月3日頒布 53.國土資源部關于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2003年2月20日頒布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8年12月27日頒布 55.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56.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1998年頒布 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日頒布 58.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59.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1998年頒布 60.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61.建設部頒布《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 62.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 1999年3月3日頒布 63.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64.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 65.建筑市場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1日頒布 66.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 1994年6月16日頒布 67.加強建筑幕墻工程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7年頒布 68.玻璃幕墻工程質量檢查辦法 69.硅酮結構密封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70.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規定 71.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1997年4月2日頒布 7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 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75.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 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 77.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78.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頒布 79.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頒布 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81.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82.關于印發《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頒布 83.關于印發《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頒布 84.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 85.關于印發。
與建筑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下:
1、《工程建設法》;
2、《招投標法》;
3、《建設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質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拓展資料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答案是 B
這四線指的是:
一、城市紅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道路兩側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國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電訊、管溝、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內容。
二、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的城市綠地范圍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5大類別。
三、城市紫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保護的歷史文化建設的邊界控制線,包括國家、省、市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文物保護等內容。
四、城市藍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依法規劃、建設或保護的現有城市水體規劃水期邊界控制線。包括規劃和已建成的自然的江、河、湖泊、溪流、沼澤地、自然濕地、水塘、水庫、景觀水系等內容。
與建筑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下:1、《工程建設法》;2、《招投標法》;3、《建設施工合同法》;4、《建筑工程質量法》;5、《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拓展資料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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