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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其中要提交的第四個文件就是安全評價報告。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上述規定是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安全評價的規定,該安全評價屬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第九條所指為新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第十一條所指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應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預評價工作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熟悉本行業和本建設項目技術特點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并與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承擔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進行預評價,提出明確的防范措施。 因此,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提出申請前的安全評價,應由提請建設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承擔。
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負責接收安全評價報告,組織有關專家對安全報告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法》對承擔安全評價的單位資質,要求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現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一、國家建筑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p>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p>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臺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臺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噪聲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
在對建設項目或在役裝置等進行各類安全評價時,首先要查找涉及該行業、專業的相關法規、標準。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03年底),國家、各行業及天津市發布了涉及安全法規近500個,國家標準1600個,各行業標準1300個。這些法規、標準有化工、石化、礦業、港口、冶金、建筑、城建、建材、機械、電力、交通、鐵路等各行業,包括消防、電氣、特種設備及工程建設等專業。
這些法規、標準經過了多次修訂、補充、完善,有此無權過問全黨 吸收了國際上先進標準。 在運用預先危險分析、安全檢查表等方法進行評價時,需用安全法規、標準作為危險辯識依據,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進行評價結論時,也需要用法規、標準去衡量。
因此,在進行安全評價的整個過程中,都需要運用各項安全法規、標準進行分析評價,從而構成了各類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一部分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一、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 號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4 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導則(建質[2005]184號)3、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4、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5、關于加強重大工程安全質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發改投資[2009]3183號)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10]5號)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三、安全技術1、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2、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建筑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建質[2003]82號)4、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建設部公告第659號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6、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建質[2009]254號)四、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設部令第 128號發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17號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6、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建質[2008]75號)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第30號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機械1、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六、消防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9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1號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號)七、環境保護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號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綠色施工導則(建質[2007]223號)八、安全培訓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 號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費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3、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十、勞動保護及職業健康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65號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主席令第57號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 586 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28號2009年8月27日)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2008年9月3日)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2009年7月8日)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5號2002年3月15日)10、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十一、生產安全事故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產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屬于安全生產條件(已經歸屬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管百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度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回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答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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