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馨的親子游玩項目、游樂設施,不再是游樂園單一的選擇。緊張刺激解壓的新興設施、新興項目通過詮釋速度與激情,吸引大家暢玩。然而安全事故近年來頻繁發生,游樂園的經營者更應該關注自身安全保障義務。
1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2條文理解(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理解與適用》)
一、安全保障義務是什么?誰負責?
依照本條,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故,游樂園無論室內、外,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義務主體,負有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都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采取一定的行為措施,盡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
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是安全保障義務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損害,即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本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兩種責任類型:
1. 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損害應承擔的直接責任。
2. 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使被保護人遭受第三人的侵害時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具體來說,如果因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是直接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如果損害系因第三人行為導致,而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損害發生的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間接侵權人,其承擔的責任是補充責任。即使游客自身存在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游客會存在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疏忽大意等過失,但這并不妨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承擔間接責任,受害者也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故,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在游客不存在第三人侵害的情況下,一定要盡到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因安全保障不到位導致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三、關于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償的問題
關于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有無追償權的問題,一直存在著支持論與反對論兩種觀點。支持論從最佳預防效果、利益平衡原則、補充責任制度設計目的等角度證成其觀點。《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采納支持論的立場,明確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四、關于免責聲明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免責聲明并不能完全免除經營者的責任。貴司經營的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娛樂活動時,免責聲明不能完全免除責任,甚至部分法院以顯失公平,違反公平原則為由確認無效。
五、體現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的五個方面
1.法定標準。如果法律、法規對于安全保障的內容有直接規定的,應當以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作為判斷的標準和依據。
2.行業標準。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達到同行業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主體一般是某一行業的經營者、管理者,其往往具備行業要求的相關專業資質、管理能力,其對安全保障注意義務的履行應當高于對普通人的標準,即要達到與其專業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比如游樂場經營者應對于游樂設施、特殊器材的專業維護等。
3.合同標準。盡管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但不能否認的是,如果合同約定一方負有對另一方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則安全保障義務也來源于合同的約定。
4.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確定的標準,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確定。
5.特別標準。根據保障權利的特點和目的,在一些場合,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應采取特殊標準。比如對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健全,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因此應當采用較成年人權益保護更高的標。
六、舉例情形
以下是律師根據法條解釋以及相關案例檢索,總結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體現安全保障義務的幾個方面。
1. 游樂設施、設備應符合產品質量,定期維護,保護設備保護措施;
2. 工作人員、教練人員、救援人員操作是否規范,是否具備相關證書;
3. 出現緊急求助、救援事件,第一時間采取合理科學的救援措施;
4. 戶外場地,地勢危險的人群密集處和人流處,有無人安全巡邏,糾正賓客不安全行為;
5. 對于未成年,法律要求對此具有更加嚴格的安全保障義務。
6. 危險地段,有無明顯的警示信息、提示信息、安全護欄。
7. 風險告知書、游玩說明上有無駕駛須知、游客自擔風險承諾書。
綜上,如游客在場所發生事故,對于游樂園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安全保障義務體現在方方面面,事無巨細,一般很難完全避免承擔侵權責任,所以應該完善安全保障義務,避免承擔直接責任,導致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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