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鑒定意見屬于法定證據的一種,其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往往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特別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毒品犯罪類案件。
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最基本的就是從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問題,鑒定事項是否超出執業的范圍,鑒定的過程、鑒定的方法、檢材的來源、檢材的數量、鑒定意見書的形式等方面進行。但如何發現這些問題卻是對鑒定意見有效質證的關鍵,有時也關系案件的罪與非罪。
1.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問題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問題。一般都能在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的官方網站進行核查。一般都能發現鑒定機構、鑒定人有沒有資質,實踐中這種簡單的錯誤很少發生。
毒物鑒定中經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鑒定機構、鑒定人具有法醫毒物的鑒定資質,當他們進行法醫毒物鑒定時似乎沒有任何資質問題,但是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許可證上有非常清楚的記載,鑒定范圍中,有法醫毒物鑒定資質,水溶性毒物鑒定除外。當該鑒定機構對亞硝酸鹽中毒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時,能不能發現,該鑒定機構、鑒定人是不具備鑒定資質的問題呢?因為亞硝酸鹽就是水溶性毒物。
2.鑒定方法的問題
鑒定意見使用的鑒定方法問題。如果只是瀏覽一下鑒定意見書是發現不了問題的。因為它認識你,你卻不認識它。所以,本來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鑒定意見,因沒有任何意見,被作為了定案的根據。
3.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問題
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問題。價格鑒定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場法。什么時候用成本法?什么時候用市場法?要清楚市場法與成本法的區別是什么,才能判定價格評估機構的使用的方法是否正確。
4.檢材、樣本問題
檢材、樣本問題。檢材收集、提取、轉移、保管、交付、送檢環節,這些環節要保證無縫對接。有一個環節出現差錯,就不能排除檢材有被污染或調換的可能。
檢材提取問題。檢材提取時,檢材需要偵查人員提取,通過其他人員提取,這個提取程序就違法。實踐中遇見的問題是,檢材來源不明,鑒定顯示的檢材是一枚指紋,但是這枚指紋的來源不明,沒有現場提取筆錄予以證明;檢材來源不明,鑒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檢材保管問題。檢材保管環節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就在提取和送檢環節,提取的主體不對,提取檢材數量不對;送檢也是一樣,送檢主體不對,經常出問題的地方是送檢主體是一人,而不是二人,或者送檢人員不是委托單位的工作人員,而是與本案毫無關系的人。
送檢的檢材與提取的檢材數量不一致,這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明明提取的檢材是2,到鑒定時卻變成了3。或者明明提取的是3,鑒定時變成了4。 5.鑒定過程問題
鑒定過程問題。這種情形隱藏的很深,很難發現。鑒定過程是需要兩名鑒定人分別參與進行鑒定,然后綜合各自意見出具鑒定意見書。
一例對公章是否是偽造的鑒定中,一鑒定人連鑒定的機器都不會使用,更別說他參與實際鑒定。實際情況是,另一鑒定人將鑒定意見書寫好了,他只是最后簽字而已,這是違反鑒定程序要求的。這里不得不提的另外一個問題是,鑒定設備是否具備鑒定事項的技術要求,是否有相關的檢驗合格證,也是我們在質證時需要仔細審查的問題。
6.鑒定意見的形式審查問題
鑒定意見的形式審查問題。主要看是否符合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有沒有委托單位、送檢人、委托日期、鑒定過程、鑒定結果,有無鑒定人簽名、有無加蓋鑒定機構鑒定專用章等等。隱蔽的發現不了的情形是什么呢?將專家論證意見作為司法鑒定意見,將文證審查意見作為司法鑒定意見。這些一般很難發現的。
以我辦理的前述投毒殺人案為例,鑒定機構根據委托單位提供的鑒定意見、書證等材料進行死亡原因的鑒定,用文證審查的方式從事法醫病理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但這是明顯違反鑒定相關規范的。
首先,鑒定機構違反了《司法類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死亡原因鑒定,應該是將尸體解剖、尸表檢查、組織器官/切片檢查和文證審查結合才能進行死因鑒定,而不可能在沒有看到尸體、沒有尸體解剖,沒有組織器官/切片檢查的情形下,僅憑書證審查就能進行死亡原因鑒定;其次,鑒定機構用文證審查意見書充任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通則》明確規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只有兩種,一種是司法鑒定意見書,一種是司法鑒定報告書。換言之,鑒定人全程是文證審查,卻出具法鑒定意見書,名不副實,用文字審查取代司法鑒定。
7.鑒定意見有無依法告知問題
鑒定意見有沒有依法告知的問題。鑒定意見出來后,有沒有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一點也是經常被忽視的。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權利是鑒定意見能夠被采信的必要條件。不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就剝奪了他們對鑒定意見的異議權,剝奪了他們申請重新鑒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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