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外”的“審計報告”證據,如何有針對性地質證、辯護,是擺在辯護人面前的現實問題。本文結合實務經驗,針對“審計報告”的共性問題,簡析如下:
一、審計報告能否作為證據及其能否代替司法會計鑒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故涉及專門性問題,尤其是專門財務問題,首先應當進行司法會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應當根據司法部印發的司發通〔2000〕159號《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的通知》第九條“司法會計鑒定”規范執行鑒定,原則上不得以審計報告代替司法會計鑒定。
什么時候可以采用“審計”方式解決專門性問題呢?根據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0條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即:“審計報告”的適用存在前提,是在無鑒定機構的情形下,為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可以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報告。故辯護人在面對“審計報告時”,首先要思考,該問題是否有鑒定機構可以通過鑒定的方式來解決,如有,則不能采用“審計報告證據”。
實際上,審計報告與司法會計鑒定兩者的認定思路、認定邏輯存在較大差別。審計的思維方式主要是通過查賬來發現可疑線索,是一個歸納推理過程,而歸納推理并不具有必然性的結果;司法會計鑒定的思維方式是先有問題后有論證,屬于確認財務會計專門性問題的過程,以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訴訟證明標準。兩者差異具體表現為:活動屬性、對檢材要求、步驟程序、目的、方法、主體權利、意見表達標準、文書格式、證明要求等都不同。
二、即使采納審計報告的證據效力,也可按照鑒定意見的標準進行質證
2021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因此,即使系審計報告,也應當按照鑒定意見的質證標準要求質證。一般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
1、程序方面的問題
(1)《審計報告》來源不合法
審查在案卷宗是否有公安機關委托《審計報告》的手續,有無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手續,案件需要有合法的手續證明《審計報告》來源。
(2)執行的程序錯誤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著的《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8)》第107頁第335條為司法鑒定業務,明確注冊會計師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遵循的依據為司法部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因此,應當注意審查《審計報告》正文載明的“執行程序”要求。
2、形式要件的問題
(1)文書標題不規范、不中立
根據司發通〔2016〕112號《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司法鑒定文書的標題為“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司法鑒定意見書”。故任何審計報告的文書標題對案件都不得作出傾向性定性描述,否則不符合國家統一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規范,是一種被禁止的“有罪推定”。
(2)文書格式不符合司法鑒定書必備的形式要件
根據最高院法釋〔2021〕1號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鑒定人簽名。司發通〔2016〕112號《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司法鑒定意見書扉頁包括“聲明”,正文由以下七個部分組成:1.基本情況(含委托人、委托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2.基本案情;3.資料摘要;4.鑒定過程;5.分析說明;6.鑒定意見;7.附件。
辯護人應當結合上述內容,對比審計報告,予以準確質證、辯護。
(3)也可以從審計規范去分析文書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從審計角度講,根據財政部的財會[2010]21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對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審計的特殊考慮》第十三條和[2019]5號《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第二十一條規定,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審計意見;4.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5.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6.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責任;7.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報告的事項(如適用);8.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9.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10.報告日期。
即使以審計報告代替司法會計鑒定,也應當執行審計準則規范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準則規范審計報告結構應先有“審計意見”而非“審計結論”后有“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及“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等相關內容。順序不可顛倒。
3、審查審計結論是否超出委托范圍
審計、鑒定等專業事項需要委托程序,委托程序必然載明委托事項。但實踐中會出現超范圍審計、超范圍鑒定的問題,一定要注意鑒別。
4、審查鑒定標準適用以及檢材存在問題。
如上所屬,應當按照鑒定意見標準來對審計報告進行質證和審查,作為出具審計報告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標準進行出具。依據《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細則》第二十四條制作鑒定文書須遵守以下規定:(二)鑒定意見不得依據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非財務會計資料形成。因此即使如審計報告亦不得引用非財務會計資料,否則便違反法律規定,不得作為合法有效證據使用。
這是很多刑事案件司法鑒定、審計經常會出現的問題,辯護人應當熟記于心,靈活運用。
5、審查實體問題
實體問題是案件事實的核心。辦案人員往往會忽略程序問題,但絕不敢對實體問題視而不見。因此,辯護人應當認真結合案件卷宗材料,對比審計事項,從實體事實認定上找出矛盾之處,尤其是找出不合理之處,讓審計報告的謬誤無處遁形,徹底失去證據效力。
概念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
01.施工合同無效,工程已竣工,結算協議可參照執行同一建設工程存在數份施工合同且均無效,在工程已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價款可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案情簡介:2009年,置業公司與開發公司簽訂施工合同。2011年,經公開招投標程序,開發公...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的基本原則,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的基本原則,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
摘要:工程造價鑒定是工程結算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常用技術手段,也是法官、仲裁員審理工程結算糾紛案件的核武器。準確理解和運用工程造價鑒定不僅是法官、仲裁員快速、公正審理工程結算糾紛案件的關鍵,也是建設方、施工方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必要手段。筆者...
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受指派、聘請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鑒定分兩類,一類是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一類是專業的報告,比如事...
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受指派、聘請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鑒定分兩類,一類是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一類是專業的報告,比如事...
陳*中教授是新中國訴訟法學奠基人之一,全程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修訂。在昨日的報告中,陳*中教授特別指出,辯護制度是新刑訴法的一大亮點。一直以來,律師面臨‘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問題,這也是近年來律師不愿接刑案、刑案辯護...
【案例索引】最高院公報案例(2016年第十期)——應高峰訴嘉美德(上海)商貿有限公司、陳惠美其他合同糾紛案一審案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3)長民二(商)初字第S829號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一中民四(商)終字...
概念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