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刑辯張金武,執業于山東憶興律師事務所,轉自:法務之家
從一般類型的詐騙,到電信、合同、集資、信用卡、保險、貸款、票據詐騙等,權威完整匯編。
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般)詐騙罪
1.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27號)
【裁判要點】行為人利用信息網絡,誘騙他人點擊虛假鏈接而實際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竊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虛構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他人點擊付款鏈接而騙取財物構成犯罪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對非法占有目的的鎖定
【裁判要旨】因案情疑難復雜導致無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釋相關條款對經濟詐騙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進行認定,必須根據司法解釋精神結合案件相關證據綜合評定,才能實現對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鎖定。此外,當案件定性出現爭議時,若能首先明確被害人,將有助于認定案件性質。
3.非法經營彩票并占有部分投注款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行為人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彩票業務并占有部分投注款,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數額較大,宜將全案以非法經營罪和侵占罪數罪并罰;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數額巨大,此時必須精細考慮非法經營罪量刑檔次。當非法經營未達情節特別嚴重時,宜將全案認定為詐騙罪,鼗非法經營事實作為詐騙罪酌定從重情節;當非法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時宜將非法經營罪與侵占罪數罪并罰;若非法占有投注款數額特別巨大,宜將全案認定為詐騙罪,將非法經營的事實作為詐騙罪的量刑情節酌定從重處罰。
4.為詐騙分子提取贓款構成詐騙共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他人錢財的主觀目的,雖然與詐騙分子事先無明確的犯罪意思聯絡,但在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明確的認識情況下,為詐騙分子提取贓款并獲利,應以詐騙共犯論處。
5.出質人竊回質押物并向質權人索賠構成盜竊罪
【裁判要旨】出質人竊回質押財產并向質權人索賠的行為,兼具盜竊與詐騙性質。竊回質押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盜竊罪,一般應以質押財產的價值認定為盜竊數額;以質押財物失竊為由向質權人索賠,數額較大的,又構成詐騙罪。出質人竊回質押財產并向質權人索賠的行為,成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處。
6.內外勾結共同騙取拆遷安置地構成貪污罪
【裁判要旨】被拆遷村民事先與拆遷工作人員相勾結,預謀通過共同搭建違章建筑騙取拆遷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遷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而非詐騙罪或行賄罪。
7.詐騙罪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時間點
【裁判要旨】行為人虛構事實向他人借款,將部分款項用于期貨投資,在出現巨額虧損、明知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繼續虛構事實高息借款,終致全部虧損,無法償還被害人損失的,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8.利用委托關系非法取得他人拆遷房款的定性
【裁判要旨】對行為人以委托關系取得被害人財產行為性質的認定,要將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犯罪主觀方面與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結合,加以綜合考量。被告人利用委托關系騙取被害人拆遷房款,其重點仍然在于騙取,委托關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條件,且此類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詐騙,符合普通詐騙的特征,應當以詐騙罪定罪量刑。
9.倒賣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
【裁判要旨】在倒賣假文物過程中,被害人經過鑒定仍然購買的,由于倒賣假文物的行為并未侵害文物管理制度,不構成倒賣文物罪。此種情形,雖然被害人存在過錯,但不能折抵行為人的詐騙行為,因此,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和罪刑法定原則,應當追究行為人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10.詐騙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態的可罰性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的規定,未否定詐騙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態的可罰性,不能據此就反推出該條司法解釋不承認詐騙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形態,并進而否定詐騙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形態的可能性和可罰性11.偷換樣品虛假提高產品質量獲取非法利潤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裁判要旨】在銷售產品過程中,通過偷換檢驗樣品虛假提高產品質量,以次充好,從而達到獲取非法利潤之目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合同詐騙罪都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類的犯罪,銷售者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銷售偽劣產品的過程中也采取了欺詐手段,故兩者極易混淆,但兩者在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上都存在著顯著區別。
12.對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欺詐行為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裁判要旨】在有真實經濟糾紛的訴訟中,當事人本人實施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的訴訟欺詐行為,因其實質上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沒有將其規定為詐騙罪,同時考慮這類訴訟欺詐行為發生的有因性,故不應將其認定為詐騙罪,而是應對行為人給予民事處罰或者按照其手段行為觸犯的其他罪名定罪。
13.騙取房產后再抵押借款的被害人確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為最終實現套取巨額資金的犯罪目的,先通過詐騙手段取得房產支配權,再將房產抵押給他人以獲取資金,被告人既有欺騙賣房人的行為,也有欺騙抵押權人的行為,但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只應認定為賣房人。
14.通過詐騙手段收走公司貨款構成職務侵占罪
【裁判要旨】職務侵占的手段除侵吞外,同時還應包括盜竊、作騙等其他非法手段。原本并不為行為人單位持有的財物非法占有的作騙行為也能構成職務侵占,因為實施這種騙取行為的人始終擁有著經手該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作騙手段收走公司貨款,犯罪對象是本公司貨款,本公司是受害方。
15.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利用職務之便與利用工作之便是兩個不同的范疇,擁有職務之便的公職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屬于受賄;即便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若謀利內容與他人的請托事項不具有基本對應性,其行為屬于詐騙而非受賄;自首的成立應當具備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大要件,被抓獲時正好身在司法機關不屬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16.違法分戶騙取拆遷補償款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訴訟等手段進行房屋分戶,騙取政府拆遷補償款,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其串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應成立濫用職權罪的共犯。但是濫用職權行為系詐騙行為的手段,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17.國家工作人員騙取財物構成詐騙罪或貪污罪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在刑事審判中,判斷國家工作人員以欺騙手段騙取財物是構成詐騙罪還是貪污罪的標準是:第一,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第二,國家工作人員騙取的財產是否屬于其主管、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
18.不具備償還能力高息借款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民事欺詐行為與非典型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被告人在欠有巨額債務情況下,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向他人借款,致使數額較大的借款客觀上無歸還可能的,應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19.騙取機會竊取錢財構成盜竊罪
【裁判要旨】區分盜竊罪和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直接取得財物的方法是竊取還是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的自愿處分行為,行為人用欺騙的方法導致被害人對財物占有的松弛,從而乘機取走財物的,應當認定為盜竊。
20. 利用時間差惡意套現構成詐騙罪
【要點提示】隨著銀行大量發行信用卡,利用銀行系統漏洞,通過無卡存款后辦理沖正業務騙取銀行存款的案件在全國各地大量發生。對于此類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運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從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觀行為要素出發,分析判斷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心理狀態;同時從被告人獲取錢款的環節、被害人的處分行為與被告人獲取銀行存款的因果關系出發,闡述了本案構成詐騙罪的理由。
21. 利用遙控裝置秘密增重貨物獲取非法利益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利用遙控裝置秘密增加貨物噸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被害單位;通過被害單位負責貨物稱重和款項支付的工作人員之手,獲取增重多出的貨款,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之目的,構成詐騙罪。即使在犯罪實施過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并不影響本案采取欺騙方法騙取被害單位錢款的詐騙犯罪性質。
22. 誘騙飲用添加精神藥物飲品的被害人參與賭博構成詐騙罪
【要點提示】黃振龍等人經預謀分工,以約請被害人吃飯、喝酒為名,乘機在被害人的飲品中添加精神藥物,而后誘騙被害人參賭,并通過下套做牌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在這種復合犯罪行為中,前行為是預備、輔助行為,后行為是具體的實行行為,或稱罪質行為,其顯著特征是通過下套做牌使詐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故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3. 竊占實名制電話號碼后轉賣應定詐騙罪
【裁判要旨】采用偽造身份證明的方式,把他人正在使用的小靈通號碼過戶到其虛構的新用戶名下,另轉賣給他人,使他人誤認為被告人虛構的新用戶是涉案小靈通號碼的合法使用者,以騙取他人錢財的,構成詐騙罪,而非盜竊罪。
24. 情節嚴重的訴訟欺詐行為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偽造證據后對被害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于情節嚴重的訴訟欺詐行為,應當作為詐騙罪予以處罰。
25. 非出于被告人積極主動彌補損失不影響詐騙數額的計算
【要點提示】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從多家汽車租賃公司騙租汽車,并將汽車抵押給他人獲得數額較大的抵押款,除將少部分抵押金用于支付租賃費以維持繼續騙租汽車的目的,其余大部分抵押金用于個人揮霍,其多次騙租行為只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合同詐騙的數額,應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的總數額為標準,通過公安機關追繳及車主自行追回被抵押車輛的結果并不影響對被害人實際損失的計算,對抵押權人造成的巨大損失可作為合同詐騙的量刑情節考慮。
26. 以原始股為誘餌騙取錢財之定性
【裁判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未上市公司將要在境內外依法上市并可以獲得高額原始股回報等事實,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其明顯低價購進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從而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特征。其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為形式從事詐騙犯罪活動,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分別觸犯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兩個罪名,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處罰。
27.江蘇省揚州市寶應縣人民檢察院訴劉國義等詐騙案
【裁判摘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為虛擬現貨交易平臺,客戶注入資金并未真正進入現貨交易市場的情況下,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客戶資金占為己有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28.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訴陳新金、余明覺等詐騙案
【裁判摘要】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虛構“醫院、專家、神藥”,假冒病患、導醫、醫生、收費員、藥品發放員等身份,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網絡電信詐騙
1.被害方證據不是認定電信詐騙犯罪數額的必要證據
【裁判要旨】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電信詐騙,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據足以證實被告人詐騙數額的,不應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對應查實為由將相應的詐騙金額排除在詐騙犯罪數額之外。
2.電信詐騙中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裁判要旨】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且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均無法統計的,可以綜合考慮案件情節,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屬于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電信詐騙團伙成員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的,可認定為從犯,但因電信詐騙系團伙成員分工協作、共同作案的特點,團伙成員均應對其參與犯罪期間該團伙的整體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3.電信詐騙專職取款人的責任判斷
【裁判要旨】在網絡電信詐騙案中,對專職取款人是以詐騙共犯論處還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詐騙定性,實踐中存在一些爭議。此外,對專職取款人身上還攜帶大量沒有證據證實用于詐騙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單獨評價亦成為案件處理的爭議點。
4.大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詐騙應數罪并罰
【裁判要旨】被告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后撥打相應手機號碼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雖然存在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關系,但不具有密切關聯性,不成立牽連犯,又缺乏法律明文規定按一罪論處,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5.核心成員未到案的電信詐騙主、從犯之認定
【裁判要旨】電信詐騙團伙組織嚴密,犯罪手段具有較強的高科技性和反偵查性。對于團伙核心成員尚未到案的電信詐騙案件,如何認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員與詐騙事實的關聯性、這些成員是否可以認定為從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運用相應的證據規則,對全案事實和證據進行綜合分析評判,最終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6.將他人支付寶賬戶內資金私自轉出構成詐騙罪
【裁判要旨】輸入他人支付寶用戶名和密碼,將他人支付寶賬戶內資金私自轉出。行為人因實施了虛構其為支付寶用戶本人或得到用戶授權的事實,從而讓支付寶誤以為轉賬行為是用戶的意思表示,該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7.從處分意識區分網絡釣魚類刑事案件的定性
【裁判要旨】對被告人欲非法占有的財物,被害人有無處分意識是區分詐騙罪和盜竊罪的關鍵點。網絡釣魚類案件中,被告人虛構可供交易財物而騙取被害人主動支付的貨款之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誘騙被害人點擊標注小額款項的付款鏈接,而乘機通過預先植入的計算機程序非法占有被害人網銀賬戶內巨額存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8.網絡詐騙犯罪中的三個爭議問題
【裁判要旨】網絡詐騙犯罪中行騙地與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犯罪分子互相之間雖未謀面,仍可構成共犯;與犯罪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作為證據使用。
合同詐騙罪
1.王新明合同詐騙案
【裁判要點】在數額犯中,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2.騙租機動車并質押變賣的定性
【裁判要旨】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從對方手中取得車輛使用權,隨后以該機動車作為質押物向他人借款或賣予他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質押變賣行為應作為事后處理贓物的行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懲處。詐騙數額應認定為騙租車輛的價值,不應認定為抵押變賣所得數額或者兩者之和;租賃車輛的租金應視為犯罪的工具,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3.利用虛假信息租賃汽車再質押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要旨】行為人虛構事實、冒用他人名義,與汽車租賃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并取得租賃車輛。之后行為人又利用偽造的產權證明將所租車輛質押向他人借款,騙取被害人現金。行為人的兩個行為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以合同詐騙罪予以定罪處罰,且犯罪數額應為前一行為騙取車輛的價值與后一行為所騙現金價值相加的總和。
4.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要旨】對于行為人騙取擔保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情形,應該按照實際案情判斷行為人非法占有的具體目的,并確定兩種行為的屬性及相互關系。若行為人具有騙取擔保與騙取貸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機構可通過行使擔保物權進行權利救濟,最終受損系擔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擔保人財產的目的,從而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5.租車不還情形下的罪名確定——兼談將自訴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起訴的處理
【要點提示】在租車不還的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取得他人車輛,是通過合同租賃之詐騙方法實現的,就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簽訂租賃合同,取得他人車輛時并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車輛后因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還車,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可能構成侵占罪。將侵占罪這類法律明確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作為公訴案件處理,屬于管轄錯誤。如檢察機關不撤訴,應裁定終止審理。
6.定點醫療機構騙取醫保資金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要旨】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簽訂的服務協議在性質上應屬民事合同;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小病大醫、空掛床位等手段,多開、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騙取醫保資金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7.合同詐騙罪中主觀故意的認定
【裁判要旨】商業合作中,一方代為收取貨款后不及時支付給合作方,違背協議約定用于其它投資并造成虧損,合作方催討債務時隱匿、轉移部分貨款故意不還付給合作方的,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8.事后合同詐騙中事先部分的認定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過程中,行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財物時并沒有詐騙的意圖,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但后來其主觀方面發生了變化,意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采用欺騙手段不歸還原來占有的財物并繼續騙取他人財物,原先占有部分應當計入合同詐騙數額之內。
1.非法集資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裁判要旨】非法集資的表象通常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人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應當根據案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情形進行認證,作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司法認定。
2.集資詐騙案的程序規范
【裁判要旨】涉眾型集資詐騙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構成程序違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經審查與原始證據核對無異后的傳來證據可作為定案證據;審計報告并不是集資詐騙類案件的必要證據,一審法官依據卷內證據依法計算出犯罪數額正確的,二審法院應予認定;對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應結合其主客觀行為做出最終評價,并根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3.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分
【裁判要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行為人將非法集資的大部分資金用于生產經營,少部分資金用于個人高檔消費,在未超出預期收益的情況下,不應認定為揮霍,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而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
4.以傳銷方式騙取財物構成集資詐騙罪
【裁判要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并非對立關系,對于利用傳銷活動進行騙取財物的,在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同時也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具體處理上,可按想象競合犯原理從一重罪處罰。也即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可以集資詐騙罪論處。
5.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司法認定
【裁判要旨】行為人以向親友集資為名,實質上希望或者放任親友向社會介紹,通過親友間接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不影響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認定;以口頭方式發布、傳播集資信息,以達到通過口口相傳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的目的,符合向社會公開宣傳的本質特征;行為人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只對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以集資詐騙罪定性處罰。對于之前實施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其他犯罪的,應按相關犯罪處理,并實行數罪并罰。
6.擅自發行股票非法募集資金構成集資詐騙罪
【要點提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發行公司股票,非法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其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集資詐騙罪。
7.集資詐騙罪認定與死刑適用中的疑難問題【裁判要旨】
【案號】一審:(2011)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9號復核審:(2011)粵高法刑二復字第36號
8.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均是破壞國家金融秩序行為,并具有相似的行為表現方式,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虛構了主要的客觀事實。在司法實踐中,要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證據分析、判斷,從而準確定性。
9. 集資詐騙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公司申請股票在境外上市,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條件,還要經過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批準。在公司不具備境外上市的條件且未報經國家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該公司股票將在境外上市為名,欺騙社會公眾,無限量地銷售該公司的股權,收取并隨意支配,使用投資者交納的股權轉讓款,導致廣大投資者收益無法實現和保障,應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該行為的性質屬于集資詐騙。
1.盜用他人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內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裁判要旨】利用他人原先使用的手機號碼與支付寶賬戶、銀行卡的綁定關系,通過重置支付寶賬戶密碼的方式控制他人的支付寶賬戶,進而通過支付寶平臺使用他人的銀行卡進行網上消費、轉賬,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2.信用卡詐騙罪中冒用行為的判斷
【裁判要旨】對信用卡詐騙罪中冒用行為的判斷不能機械地從取款人與實際持卡人是否一致出發,認為不一致即構成冒用。應該從取款人取款權的來源方面進行判斷,通過欺騙行為獲得實際持卡人授權進而提取款項的行為應認定為一般詐騙;未得到真實持卡人的授權,僅僅因為持有信用卡而使得銀行誤認為具備取款權限的非法取款行為應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3.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入罪標準及數額認定
【裁判要旨】如何認識持卡人的逾期還款行為?如何判斷持卡人還款期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對此,應結合持卡人逾期還款行為及主觀因素兩個方面考慮持卡人是否構成犯罪。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數額應是持卡人著手實行犯罪開始至銀行經兩次催收的時間區間內,持卡人尚欠信用卡的數額減去復利、手續費和滯納金的數額。
4.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犯罪地之確
【裁判要旨】外國籍行為人明知在中國申領的信用卡被凍結,并且在不準備再次進入中國的主觀前提下,在國外惡意以持卡簽單的方式透支消費,且在再次進入中國后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符合信用卡詐騙犯罪構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為發生地為中國,其犯罪結果發生地同樣為中國,中國法院據此對該犯罪行為有管轄權。此外,發卡銀行作為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被害人(單位),其所在地即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因此,發卡銀行所在地法院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有管轄權。
5.借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定性
【裁判要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申領卡人,還可包括實際使用人。如申領卡人和實際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共犯論處;在申領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無法查明申領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對實際使用人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
6.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分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7.持卡人部分還款對銀行催收效力的影響
【裁判要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之一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若持卡人在銀行催收后歸還了部分欠款,該部分還款行為并不影響銀行對未歸還部分欠款催收的效力;但銀行對已歸還部分的催收效力因催收目的實現而歸于終結,該部分金額應從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
8.惡意透支與普通型信用卡詐騙并存時的數額認定
【裁判要旨】惡意透支數額與普通型信用卡詐騙數額屬于同類不同種數額。對于同類不同種數額,可以累計并就輕認定。惡意透支與普通型信用卡詐騙并存時,如果累計兩種數額后導致入罪或者法定刑升格的,必須累計并就輕認定,即以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的數額標準進行定罪處罰。
1.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對象
【裁判要旨】保險詐騙罪懲處的是利用商業保險合同詐騙保險金的犯罪行為。由于基本醫療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因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對象。單位實施非單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單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單位中的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汽車維修單位制造假事故騙取保險金行為之定性
【裁判要旨】汽車維修單位通過換裝舊件擴大損失、故意制造事故、事后購買保險、虛構事故經過等手段,在被保險人不明確知情的情況下,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1.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關鍵
【裁判要旨】以欺騙手段獲取金融機構的貸款,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區分外,判斷的主要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構成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的,構成騙取貸款罪。
2. 貸款詐騙罪中數額的認定與贓款贓物的處理
【裁判要旨】在既遂的情形下,貸款詐騙罪中的數額應以所得額為認定的標準,且所得額僅限于本金,不應包括利息。對由贓款轉化而來的財物的處理,應具體加以分析。
1.出具空白支票騙取財物構成票據詐騙罪
【裁判要旨】空白支票經行為人授權被害人補記,可視為簽發行為已經完成。如支票賬戶中無對應資金,則行為人提供該支票的行為與簽發空頭支票無異,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2. 偽造金融票據騙財的性質
【裁判要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把虛假票據作為支付手段進行使用而騙財的,構成票據詐騙罪;作為擔保方式進行借款而騙財的,構成詐騙罪。行為人先偽造承兌匯票后實施票據詐騙的,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按票據詐騙罪處罰。
來源:法務之家、行政法實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一、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裁判要旨:我國對不動產實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未經依法登記公示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
一、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裁判要旨:我國對不動產實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未經依法登記公示的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動產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
財務人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可能會給單位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面對財務人員失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財務人員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單位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期小編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承擔兩個方面搜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法律人學習裁判規則(一)因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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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或反擔保,通過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或擔保權人)等進行的融資活動。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有限公司股權主要按照時間順序排列主要由《擔保法》、《物權法》和《工商行政...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不屬于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本案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