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或反擔保,通過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或擔保權人”)等進行的融資活動。依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有限公司股權主要按照時間順序排列主要由《擔保法》、《物權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來共同調整。本文不惴淺陋,就有限公司股權質押中法律風險分析如下:
一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1、法律依據:《物權法》第226條: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法律風險:《擔保法》第78條第3款規定,即“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2007年10月1日之前,應當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之后,應當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二
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時,未要求出質人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1、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第七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法律風險:上述與《擔保法》的規定有差距:《擔保法》第73條第3款: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公司股權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
法院查封股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四
被法院查封的股權不得轉讓、不得分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五
增資擴股后,質權人應按原出資額相應作權利縮減
裁判要旨:公司增資擴股后,因有新的出資注入公司,雖然原公司股東的持股比例發生變化,但其所對應的公司資產價值并不減少。故對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權設定質權的權利人而言,公司增資擴股后其對相應縮減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與其當初設定質權時對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比例享有優先受償權,實質權利并無變化,不存在因增資擴股損害質權人合法權利的可能。質權人應以增資擴股后原股權對應出資額相應的縮減后股權份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104號“某投資公司與某實業公司欠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見《公司增資擴股后,股權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深圳市匯潤投資有限公司與隆鑫控股有限公司欠款、擔保合同糾紛案》(審判長錢曉晨,審判員劉敏,代理審判員趙柯),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7·公司與金融卷》(2012:3)。
六
以股權作為質物提供質押擔保的,不適用保證期間
裁判要旨:以股權作為質押的擔保函中雖有“保證”字樣,但非《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應認定為股權質押擔保關系,有關保證期間的規定不能適用。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監他字第17號“某銀行與某發展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見《關于荊州市商業銀行與廣州世界大觀園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與答復——本案是股權質押擔保還是保證與股權質押兩種形式并存》(李桂順,最高人民法院),載《審判監督指導·請示與答復》(200502/18:61)。
七
股權質權存續期間不受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的限制
《物權法》第220條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與抵押權不同的是,我國物權法并未規定質權時效,也就是說質權不受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的限制。但為了避免質權人濫用權利、怠于行使權利,物權法賦予了出質人、債務人行使質權、留置權的請求權。
八
股權質押效力及于孳息,無需就此另行約定和登記
裁判要旨:我國擔保制度中的質權屬于收益質權,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孳息。股份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即設立質押包括進行質押登記時無須特別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約定和登記,股份的質押一經生效,由其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當然具有同樣的質押效果。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于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質押股權異議案的復函》(2003年8月26日〔2000〕執監字第126號)“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與國泰證券有限公司海口營業部、海南賽格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賽格燃氣有限公司執行異議案”,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質押股權執行異議案》(劉濤),載《執行工作指導·案例分析》(200402/10:116)。
九
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為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情形除外。第4款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
十
股權質押后,未經質權人同意公司不得辦理減資程序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登記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工商發[2008]7號)第14條規定,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后,未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該股權不得轉讓,出質人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
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一致同意出質人減少相應出資的,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提交文件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外,還應當同時辦理股權出質變更登記。
十一
股權質押未經登記質權不設立,但質押人應在股權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股權質押未有效設立,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故質押人應當承擔未能履行設立股權質押義務的違約責任。承擔責任的范圍,相當于出質人因違約而逃避的責任以及質權人喪失的權益。
案件來源:北京金橋國盛投資有限公司與長城(寧夏)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北京金匯聯合投資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終字第70號)。
十二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不具有針對股權質押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裁判要旨: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質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并非股權質押登記所涉出質人或質權人,其與股權質押登記不具有上述法律規定所指的利害關系,故不具有針對股權質押登記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案件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案號:(2018)京01行終168號)。
十三
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質押的股權,不受目標公司《章程》的約束
裁判要旨:關于公司章程的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依照該規定,中奧公司《公司章程》第18條關于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是對于股東在民事活動中向公司以外的平等主體轉讓股權的限制,在生效判決已確認申請執行人對案涉質押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質押的股權,不受《公司章程》該條規定的約束。
案件來源:邊玉璽與煙臺市威利發食品有限公司、煙臺中奧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執行復議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4)執復字第6號)。(作者單位:陜西明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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