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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幼兒園的合法權益: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給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紙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是指黨和國家頒布實施學前教育政策及法規。
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一)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并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
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則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是保證教育政策貫徹執行的一個主要手段。 (二)學前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區別: ①制定的機關和約束力不同。
教育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制定,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教育政策的實施主要是靠宣傳教育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③規范和穩定程度不同。法比政策更為穩定,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教育法的規定則比較具體、明確。
④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后以條文形式出現,而黨的教育政策表現形式則多樣,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化的形式。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是指黨和國家頒布實施學前教育政策及法規。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它們都是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并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起指導作用,而教育法則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定型化,是保證教育政策貫徹執行的一個主要手段。
擴展資料:
近些年來,我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學前教育政策法規體系,這為我國學前教育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較全面的保障。為了提高學前教育專業在校學生的幼教法律、法規意識和依法治教的水平,高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等不同層次基本上都開設了《幼兒園政策法規》這門課程,但目前并沒有合適的教材,相關教學參考書也不多。
同時,基層幼教行政管理部門和一線園長、教師也迫切需要學習和掌握幼兒教育的相關政策法規,卻缺乏適宜的參考書。在這種需要的推動下,本人以執教這門課程的經驗為基礎,權且嘗試著主持編寫了這本教材,希望能解決同行們的一些問題。
參考資料:學前教育政策法規概論
一. 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公辦為主,民辦補充”的辦園格局,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努力提高學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經費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保教質量,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學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實保障幼兒健康、快樂成長。2. 目標任務。
堅持學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級統籌、以縣為主、縣鄉共管”的管理體制,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實現適齡兒童就近入園,基本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不斷提高全市幼兒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擴建幼兒園達到省定基本辦園標準,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成1處公辦中心幼兒園并通過省級認定,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設立1所幼兒園,使我市未來3年公辦及公辦性質的幼兒園、在園幼兒均達到總數的65%以上,學前三年幼兒入園率達到88%以上。
二、工作重點1. 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加大政府投入,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等方式,努力擴大公辦學前教育資源。
支持和引導街道、農村集體、有條件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按照標準舉辦公辦性質幼兒園和開設分園;鼓勵支持鄉鎮(街道)中心幼兒園、村集體幼兒園標準化建設。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資源,經改建合格后舉辦幼兒園。
現有5個班以上規模的小學附設園,經當地政府批準,可從小學剝離改建成為獨立幼兒園。 2.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學前教育。
積極吸納民間資金進入學前教育領域,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各縣(市)區要因地制宜,采取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提高學前教育的公共服務能力。
民辦幼兒園在審批登記、評估指導、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鼓勵社會各界捐資助園。
對合法經營且實行普惠性服務、經審核達標的民辦幼兒園給予獎勵。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幼兒園審批注冊制度。
3. 開展居住區配建幼兒園的專項治理。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城區新建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新建居住區規劃幼兒園用地,由市政府無償劃撥市、區(含高新區)教育主管部門使用,居住區幼兒園產權歸教育主管部門。
按照《濟南市城區居住區教育設施配套建設遺留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規定,對存在的居住區教育設施應建未建、挪作他用等遺留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對居住區已建成的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政府統籌安排,鼓勵開發商將建成的幼兒園無償移交教育主管部門,以舉辦公辦幼兒園為主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辦園主體必須依法履行辦園職責,嚴格限制高收費,并承擔辦園經費和教育設施的改建及維修任務,確保教育教學安全。
4. 加快推進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科學規劃幼兒園布局,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幼兒園標準化建設年度計劃,有序推進,分步實施。
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建設幼兒園,對達不到上級有關標準的幼兒園進行改造,特別是不符合抗震設防等防災標準和設計規范的幼兒園,要限期進行改造。要按照“安全、節約、實用”的原則建設幼兒園,不得利用公共資金建設超標準豪華幼兒園。
要根據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保教工作要求,配足配齊幼兒園保教設施。要按照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確保幼兒園工程建設質量;建立園舍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長效機制,嚴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設施設備,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5.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加強幼兒教師培訓力度,建立完善園長、教師繼續教育和定期培訓制度,加強名園長、名教師、特級教師的培養,發揮其骨干、引領作用,全面提高幼兒教師的整體素質和保教能力。
完善教師資格準入和補充機制,落實教師地位和待遇。嚴格執行幼兒園教師資格制度,對不具備《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在崗人員,要督促其限期取得任職資格。
公辦幼兒園要按照總量調劑原則和國家及省定標準逐步配齊幼兒教師;2011年新建的50所公辦園,根據規模,每園新增5名、縣(市)區內部調劑5-10名公辦教師,不足部分從社會聘用。已有公辦幼兒園,人員不足的部分可調劑補充,其中,鄉鎮中心幼兒園的公辦幼兒教師要達到50%。
農村集體性質幼兒園,非公辦幼兒教師工資待遇實行鄉鎮統籌制,其工資待遇要達到省級學前教育先進縣(市、區)要求標準,即達到上一年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以鄉鎮(街道)統一管理的形式保證按時足額發放。 三. 扶持政策1. 各級財政要切實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新增教育經費向學前教育傾斜。
各縣(市)區要認真制定學前教育投入政策,并足額落實資金。 2. 設立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
市設立學前教育發展專項經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對納入今年政府為民辦實事的新建50所公辦及公辦性質的達標幼兒園實行以獎代補,按照新建幼兒園不同規模。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依法治園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體教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保護幼兒的能力,5月7日下午,當代之星幼兒園對全體教師進行了題為“幼師法律法規及師德”的培訓培訓一共分為三部分: 一、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條例、了解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與相關法律責任及幼兒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師德的培養;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養基礎法律素養。
培訓中,易園長運用了一些一線教師較為容易遇見的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對幼兒園勞動合同的爭議、幼兒園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預防、與家長溝通的技巧等幾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闡述。 通過這樣結合實際的案例培訓,讓我園的每一位老師在輕松的氛圍中熟悉了法律法規,增強了自律意識。
同時也學習了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們的老師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類似情況,必定能采取積極有效的解決途徑,既能保護自己,規避風險,也能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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