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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
1、教育法;
2、未成年人保護法;
3、幼兒園管理條例;
4、幼兒園工作規程;
5、必須要知道的:(1)、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60、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
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號);
4、《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教基[2001]20號);
5、《幼兒園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
6、《幼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2011-12-12);
7、《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號);
8、《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 第23號);
9、《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10、《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國家教育部2012年10月15日發布);
11、《教育部關于規范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糾正“小學化”現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號);
12、《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發布)》;
13、《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11〕3207號) ;
1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1日衛生部、國家教委發布);
15、《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16、《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婦字〔2010〕6號) ;
1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
18、《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2000年9月23日發布實施)
19、《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2007年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意見》(教基廳[2007]3號)
20、《城市幼兒園建筑面積定額(試行)》([88]教基字108號];
21、《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勞人編[1987]32號);
22、《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國辦發[2003]13號)。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依法治園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體教職工的法律意識、增強自我保護和保護幼兒的能力,5月7日下午,當代之星幼兒園對全體教師進行了題為“幼師法律法規及師德”的培訓培訓一共分為三部分: 一、解讀《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有關幼兒教師的法律法規條例、了解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與相關法律責任及幼兒教師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師德的培養;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養基礎法律素養。
培訓中,易園長運用了一些一線教師較為容易遇見的典型案例,深入淺出地對幼兒園勞動合同的爭議、幼兒園人身傷害的處理與預防、與家長溝通的技巧等幾個方面內容進行重點闡述。 通過這樣結合實際的案例培訓,讓我園的每一位老師在輕松的氛圍中熟悉了法律法規,增強了自律意識。
同時也學習了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們的老師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類似情況,必定能采取積極有效的解決途徑,既能保護自己,規避風險,也能保障孩子們的安全。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一、發展現狀
2011年以來,全市大力實施首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強化政府職能,改善辦園條件,規范辦園行為,優化師資隊伍,提升教育質量,“入公辦園難”和“入民辦園貴”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全市學前教育實現較快發展。截至2013年底為止,全市共有幼兒園1024所,在園幼兒達到22.43萬人,較2010年增加239所、5.86萬人,分別增長了30.44%和35.37%。全市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4.87%,較2010年提高了6.24個百分點。但從總體上看,學前教育仍是當前全市國民教育體系中的短板,普惠性資源短缺、師資隊伍建設滯后、保育教育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還未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未來幾年,隨著全市出生人口的持續增長,全面普及有質量的學前三年教育是全市學前教育事業發展面臨的首要任務。
二、發展目標
到2016年,全市學前教育規模、質量、結構和效益統籌發展,初步構建起布局基本合理、資源相對充足、師資日趨精良、質量穩步提升、群眾滿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具體目標如下:
(一)形成覆蓋城鄉、滿足需求的學前教育布局。到2016年,新建、改(擴)建一批公辦幼兒園,在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幼兒比例達到80%以上,全市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7%以上,努力滿足人口集中、入園矛盾突出地區兒童、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留守兒童及“三類”(視力、聽力、智力)殘疾兒童入園需求。
(二)形成按編定員、持證上崗的師資隊伍配置機制。到2016年,全市幼兒園按照標準補足配齊教職工并持證上崗。幼兒園80%以上專任教師達到大專及以上學歷。培養一批名園長和名師。
(三)形成追求品質、注重內涵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積極創建省級學前教育示范區。到2016年,100所以上幼兒園達到省級、市級示范性幼兒園標準,全市三級及以上等級幼兒園占比逐年提高。積極開展公益性0—3歲早期教育指導。
三、主要任務
(一)著力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總量
1.繼續加強公辦幼兒園建設。進一步擴大公辦學前教育資源,逐年安排新建、改(擴)建公辦幼兒園建設項目。著力解決人口集中、入園矛盾突出地區兒童、留守兒童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等入園問題,努力增加“三類”殘疾兒童入園機會,在保障廣大適齡兒童“有園上”的同時,更加關注“好入園”、“入好園”。
2.強化城鎮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我市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2〕1號),重點對住宅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舉辦及回收、補建等全過程實行督辦。從2015年起,每年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住宅區配套幼兒園進行集中清理檢查。
3.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加強農村幼兒園建設,促進城鄉教育一體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務均等化。在確保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建有1所公辦標準化中心幼兒園的基礎上,探索設立中心幼兒園分園(分部)、教學點、聯村辦園等模式,在留守兒童集中地區舉辦幼兒園,將公辦學前教育資源向下延伸至行政村。嚴禁以各種形式將農村集體(村辦)幼兒園承包或者轉租給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2016年秋季開學前,農村小學附設幼兒園(學前班)完成向獨立的三年制幼兒園過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 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
1.幼兒園涉及的法律知識看后體會到什么 一、培訓對象2015年幼兒園參加工作的新教師。二、培訓目標通過培訓,使新教師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了解課程改革基本內容,初步掌握學科教學的常規技能;具備一定的管理和教育學生、組織班級活動的基本能力。具體...
《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包括三個部分:1、基本理念; 2、基本內容 ;3、實施建議。 一、 基本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幼兒為本、師德為先、能力 為重、終身學習。 我們要尊重幼兒的主體地位和個體差異,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規 律,師德...
1.幼兒園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
1.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一. 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1.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普及學前三年教育為目標,按照政府主導,公辦為主,民辦補充的辦園格局,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大力發展公辦及公辦性質幼兒園,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鼓...
1.幼兒園涉及的法律知識看后體會到什么 一、培訓對象2015年幼兒園參加工作的新教師。二、培訓目標通過培訓,使新教師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了解課程改革基本內容,初步掌握學科教學的常規技能;具備一定的管理和教育學生、組織班級活動的基本能力。具體...
1.幼兒園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五號);2、《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2010年6月6日);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
1.教育政策法規對教育有那些推動作用 在品德教育中要注重發展學生的社會性需要,培養其高尚的情感。情感的產生是以社會性需要的滿足為基礎的,道德感的培養也是如此。在學生的基本生理性需要獲得滿足的基礎上,應引導他去建立健康向上的社會性需要,如參與...
1.幼兒園涉及的法律知識看后體會到什么 一、培訓對象2015年幼兒園參加工作的新教師。二、培訓目標通過培訓,使新教師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了解課程改革基本內容,初步掌握學科教學的常規技能;具備一定的管理和教育學生、組織班級活動的基本能力。具體...
1.10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
1.幼兒園法律法規內容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