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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托管業務市場準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不同國家對于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范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并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于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
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你們于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
關于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發了《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
最近,根據國務院關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法規主要有:《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擴展資料: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
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
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于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1、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
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2)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
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并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3)證監會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匯對于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
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準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
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2、政府機構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么處理?公務員工資怎么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
1、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托管業務市場準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業務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脫媒、分業監管環境下逐步發展起來的一項具有金融創新性質的業務。
從宏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加速金融體制改革、改善社會融資結構;
從中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可以推動銀行業經營模式轉型,構建銀行業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強銀行業經營的穩健性;
從微觀角度看,資產管理業務一方面可以滿足客戶投資和財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證銀行向客戶提供多樣化的融資服務,提高社會資金的流動效率。
因此,資管業務具有與銀行傳統業務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運作規律和風險管理方式。 與現在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所不同的是,銀行資產管理計劃將類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銀行理財產品在投資企業債權等標的時,都需要借助于間接投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資管產品等才能夠實現,也就是常說的“通道業務”。
不能觸犯以下13條: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資金池理財是指銀行將發行多款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匯集起來,形成一個“大池子”。同時,銀行對池子里的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投資,投向一個由債券、回購、信托融資計劃、存款等多元化產品組成的集合性資產包,并將此資產包的整體收益作為多款理財產品收益的統一來源。銀行利用資金與資產的期限錯配賺取期限溢價,并通過理財產品的循環發行來保證“大池子”中資金的穩定性。
這一模式的風險在于將短期風險不斷延后,一旦資金鏈斷裂,將造成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而且在“資金池”中,資金無法與投資標的一一對應,導致銀行和客戶都很難估算投資成本與風險參數。
不能觸犯以下13條:(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10)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銀行資管:
政策法規:2013年9月末,銀監會批準了國內11家商業銀行開展理財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宣告銀行理財正式進入資管時代。截至2013年底,試點銀行均完成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申報,總規模超過100億元。
優勢:客戶基礎好,具有平臺優勢,資金實力強。
劣勢:資管能力不強,需要一個積累和發展的過程;鑒于銀行的國民地位,銀行資管對產品的安全性要更為謹慎,投資策略較保守,產品收益不高;收手續費和業績提成。
銀行托管業務:
銀行作為第三方,依據法律法規和托管合同規定,代表資產所有人的利益,從事托管資產保管、辦理托管資產名下資金清算、進行托管資產會計核算和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以確保資產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費的一項中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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