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27日,經國務院同意,《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正式稿)正式發布。相比征求意見稿,雖然“去杠桿、去剛兌、去通道”的目標一致,但細節略有松動,比如除了過渡期合理延長一年半之外,還對資管產品凈值化后的估值法做了一定的修改,由全盤以市值計量轉為允許部分以攤余成本計量。但也有收緊措施,比如明令禁止非金融機構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澎湃新聞梳理了正式稿和征求意見稿的8個重要修改之處如下:一、過渡期延長業界最關注的莫過于業務調整的期限有多長。根據正式稿,過渡期為本意見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而征求意見稿原本定為2019年6月30日,也就是延長了一年半。正式稿稱,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內,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并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并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并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過渡期結束后,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第三方獨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原因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充分考慮存量資管產品期限、市場規模及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規模,兼顧增量資管產品的合理發行。二、凈值化產品估值給予回旋余地正式稿與征求意見稿最大的區別之一在于資管產品的凈值生成,而做此修訂的目的是降低銀行理財產品凈值的波動性。根據征求意見稿,“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而在正式稿中,列出部分例外情形,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正式稿顯示,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凈值,應當采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凈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凈值時,托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正式稿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但央行也表示,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過度使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所投資金融資產,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進而缺少風險自擔意識。三、約束機構界定外拓首先是在資產管理業務對應機構的界定上,正式稿將其外延進一步拓寬,從“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擴充為上述機構以及“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并在醒目處增加一條要求——“金融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并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此外,明確雖然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但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但是正式稿也劃清界限,不適用于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四、合格投資者門檻變化原先對自然人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是“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正式稿修改為“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也就是說“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這一項達標,再加上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也屬于合格投資者。五、標準化債權資產明晰定義在征求意見稿中,定義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為“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具體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而在正式稿中,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為此直接給出了滿足定義的幾個條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記,獨立托管。4.公允定價,流動性機制完善。5.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而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之外的,即為非標債權資產。六、產品投向比例限制預留時間調整在資管產品投資比例的要求上,也進行了一定的政策緩沖。比如原規定“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產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而正式稿增加“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七、資管產品分級放松在正式稿中,“公募產品和開放式私募產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而征求意見稿還多出兩種不得分級的資管產品,包括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在可以分級的封閉式私募產品中,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產品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均不得超過2:1。八、非金融機構不得開展智能投顧正式稿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加上了“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能投資顧問超范圍經營或者變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基本堵死了非持牌機構以智能投顧為噱頭,通過互聯網招徠公眾投資者的途徑。無牌照,無智能投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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