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施工方可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與損失進行索賠,發包方可跟據工程質量缺陷瑕疵與工期延誤進行索賠。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
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
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勝算肯定是有的。
可是第一點,律師費高。
(律師巴不得你打官司,越鬧得歷害越好,因為這樣他得錢更多。
)
第二點,勝了以后,執行難。
現在中國的法院就算強制執行也很老火哈。
所以總結以上幾點,最好還是不要打官司。
協商解決吧。
只要雙方發生民事爭議的,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跟工程是否完工毫無關系。
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
至于受理后,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本方的訴訟請求,則是另一回事。
即可以起訴,但能否勝訴,則要看本方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
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問題所涉及的情況可能是這樣:當事人在適用《建設工程示范文本》時,對通用第35條違約條款具體處理時,沒有按要求在專用條款中對逾期竣工的違約金做具體約定,造成合同對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
對此種情況的處理,應當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章違約責任對此有一系列相應規定。
《司法解釋》第8條發包人的解除權對承包人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第10條解除合同后的處理原則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只是損失計算的標準實踐較難掌握,處理時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舉證證明損失的大小,也可以要求按利息計算。
《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了三種具體的處理利息起算標準,分別是(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我認為針對這一問題,按《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處理較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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