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除外。法律、法規并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只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項下的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債權并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債權人無須就債權轉讓事項征得債務人同意。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岳山莊)為與被上訴人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原武漢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發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陜民一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2月12日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西岳山莊(甲方)就其所屬的華山假日酒店工程,于2001年11月30日與三公司(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工程開、竣工日期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合同價款:以最終結算價為準;工程為包工包料,依據1999年《陜西省建筑工程綜合概預算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陜西省價目表》(2001版)及配套使用的《陜西省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仿古園林工程及裝飾工程費用定額》(1999版)及省、市有關造價文件的規定計算;本工程按二類工程取費,并對四項費率下浮20%計算。工期獎罰:在合同工期上每提前或延誤一天,按乙方承包工程總造價0.1‰對等獎罰。合同價款支付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樁基施工由甲方支付乙方300萬元工程預付款;本工程按形象進度付款,基礎施工完,甲方支付乙方300萬元工程進度款;主體施工完,甲方另支付乙方500萬元裝飾工程預付款;裝飾工程完成50%T作量,甲方再支付乙方1300萬元工程進度款;工程完工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1000萬元工程款;工程驗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800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后,除留5%質保金外,剩余工程款甲方在兩年內分期支付給乙方;5%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后,甲方一次性返還乙方。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在合同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氣影響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且造成經濟損失的;合同約定的其他增加或調整;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10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內不作答復,即視為已經批準;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時辦理而造成工程延誤,由乙方負責;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時辦理審核簽字和付款時,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內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時,應承擔違約責任。竣工與結算: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日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甲方無正當理由在批準竣工報告后30日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他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發生的會議紀要、簽證、各種通知文件、委托、證書等書面資料均應作為合同條款以補充內容,與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增訂條款: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購、保管,其中鋼材、水泥由乙方采購,甲方提供資金擔保;任何材料的選購,其價格和質量、數量需經甲方同意驗證方可采購;工程欠款不計貸款利息。2002年4月23日,西岳山莊將其與陜西林華工程監理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送交三公司,并要求其接受監督和管理。
2002年7月30日,一、二區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合格。2002年9月20日,西岳山莊與三公司簽訂的《會議紀要》約定:華山假日酒店一區素土回填完,二區素土回填一半,由西岳山莊一周內付款100萬元;砌體隊伍進場后一周內由西岳山莊付款50萬元;后期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由西岳山莊供應或代付款;一區10月10日主體封頂,三區10月15日主體封頂,一區回填素土25天完,二區素土回填至第40天完,四區土方開挖10月15日開始,員工宿舍9月25日動工,西岳山莊保證一周內一次性付款不少于300萬元;三區保證地下室及時施工,完畢后及時回填,甲方張總認可后付款50萬元。2003年3月11日三區基礎分部工程驗收合格。2003年4月11日,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合格。2003年3月17日,西岳山莊與中建三局三公司安裝分公司簽訂了安裝工程補充協議。2003年7月,三公司取得渭南市城鄉建設局頒發的安全文明工地獎牌。
2004年4月14日,三公司向西岳山莊發出債權轉移通知書稱,“貴方與公司于2002年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現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組的需要,欲將我公司對貴方所享有的上述債權轉讓給武漢中建三局建發實業發展公司”。西岳山莊予以簽收。
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莊與江蘇環建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建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給水、排水、強弱電、暖通工程);2004年10月1日,西岳山莊與華陰市永泰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華山假日酒店未完的土建工程)。2005年10月10日,三公司向西岳山莊發出《關于解除合同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陜西三秦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秦造價公司),就三公司已完成的涉案工程造價、西岳山莊已支付的工程款及欠付的工程款數額進行鑒定。2006年6月20日,三秦造價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為:1.根據雙方認可的中國輕工西安設計院設計的華山假日酒店結構施工圖紙扣除未做部分簽認量加現場簽證,計算出三公司已完成的華山假日酒店(含員工宿舍)土建工程量工程造價為23121871.05元(不含勞保統籌和安全文明工地費)。2.根據雙方認可的中國輕工西安設計院設計施工圖紙、現場簽證及雙方提供的三公司完成工程量記錄等資料,計算出三公司已完成的華山假日酒店(含員工宿舍)安裝工程量工程造價為1607359.51元(不含勞保統籌和安全文明工地費)。3.確認西岳山莊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合計為15199163.76元。鑒定報告另對當事人有爭議的工程量造價、有爭議的付款項目詳細列明。2006年6月27日,鑒定報告送達給三方當事人,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對鑒定報告提出了書面異議。2006年7月26日,一審法院對鑒定報告進行庭審質證,并由三秦造價公司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三秦造價公司在庭后就當事人質詢作了書面答復。2006年8月2日,該答復意見送達給三方當事人。
另查明:2002年12月27日,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變更登記為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11月17日,武漢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中建三局建發工程有限公司。
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間,三公司數次向西岳山莊催要工程進度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向西岳山莊以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工作聯系單》、《現場變更簽證單》、《致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關于華山假日酒店工程進度報量問題的函》,請求西岳山莊確認工期順延、窩工費及機械停滯費。西岳山莊亦提供了大量的監理例會紀要、工程聯系單等證據,用以證明三公司施工不規范,工程質量不合格,管理不嚴,拖延工期等問題。
2002年7月,三公司與陜西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簽訂供水協議。2006年4月12日陜西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出具證明,三公司從2003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共欠水費13307.68元至今未交。西岳山莊代付工地2002年8月至2003年5月電費137932.97元雙方無爭議(鑒定報告已作為西岳山莊已付款計入),對西岳山莊主張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電費63513.52元,三公司、建發公司不予認可。
建發公司認為西岳山莊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工程款并造成窩工損失,遂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西岳山莊依約支付拖欠建發公司工程款及窩工損失共計23213450元;(2)由西岳山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及律師費用等全部訴訟費用;(3)建發公司對所承接的工程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西岳山莊提起反訴,認為三公司違反合同約定,遲延交付涉案工程,給西岳山莊造成了經濟損失,請求依法判令建發公司與三公司:(1)向西岳山莊賠償拖延工期罰金1552460元;(2)賠償西岳山莊額外支出的工程款1472921元;(3)賠償西岳山莊因工程拖延交付使用造成的不能營業的經濟損失8558237元;(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西岳山莊與三公司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三公司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建發公司,并向西岳山莊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系轉讓人與受讓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依法認定有效。建發公司因此取得三公司應享有的合同債權。由于華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莊與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決算,建發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債權數額并未確定;對于西岳山莊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三公司與西岳山莊也說法不一,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委托三秦造價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及西岳山莊已付工程款進行鑒定,該鑒定結論已經雙方當事人庭審質證,依法應予確認。
對于鑒定報告單列有爭議工程量工程造價部分,經一審法院審核,應作如下認定:1.關于有爭議的工程量工程造價部分,對于三公司所報而西岳山莊不予認可部分的工程量,僅憑三公司所報工程量,沒有西岳山莊及監理公司簽證,無法認定該工程量,對該部分所涉及的土建、安裝工程造價不予確認。2.關于應否計取安全文明工地費。經核算土建工程造價的安全文明工地費221299.07元,安裝工程量工程造價的安全文明工地費15504.62元,因該工地已被渭南市城鄉建設局授予安全文明工地,故該部分費用應按規定計取,并隨工程造價的調整而增減。3.關于有爭議的已付工程款部分。有爭議的2003年6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水費13307.68元(其中2003年6月24日至8月21日4003.96元;2003年9月21日至11月24日1692.60元;2003年1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7611.12元),鑒于票據無法詳細區分,因2004年9月29日西岳山莊已與環建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故對水費13307.68元中2003年11月24日前的5696.56元水費由三公司承擔,2003年11月24日至2005年12月21日的水費7611.12元由西岳山莊與三公司各半負擔。西岳山莊已購石渣、沙子、配電箱、線管、管件等費用合計407078.71元,因未見三公司收料單,該筆費用未計入工程造價,亦不應計入已付工程款。侯宏偉借款1萬元,屬另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涉及。供電局勞動服務公司收取西岳山莊2萬元,因系線路維修所產生之費用,亦不應計入已付工程款。西岳山莊代付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電費63513.52元,理應由三公司承擔,并從應結算的工程款中扣付。綜上,雙方雖有爭議,但應計入已付工程款合計為73015.64元。
綜上,西岳山莊應支付工程款共計24992875.13元,扣減西岳山莊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及代付的水電費共計15273309.40元后,西岳山莊應支付建發公司剩余工程款9719565.73元。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建發公司就該工程在西岳山莊應付的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由于華山假日酒店工程至今尚未完工,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因西岳山莊付款不到位,三公司施工不規范、施工管理不嚴、返工等情況,共同造成工期延誤。據此,對建發公司主張的窩工損失以及西岳山莊反訴請求三公司、建發公司支付拖延工期的罰金,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關于西岳山莊訴請的額外支出,因環建公司等單位施工的相關費用并未計入本次鑒定的工程造價內,西岳山莊并不存在額外支出,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關于西岳山莊請求的逾期營業損失,因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逾期開業的損失數額,且三公司對洲際集團等公司的管理合同沒法預見,故依法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西岳山莊支付建發公司工程款9719565.73元;(二)建發公司在西岳山莊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該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三)駁回建發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四)駁回西岳山莊的反訴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26077.25元,鑒定費16.5萬元,共計291077.25元由建發公司承擔174646.35元,西岳山莊承擔116430.90元;反訴費67928.08元,由西岳山莊公司承擔;訴訟保全費109738元,由建發公司承擔。
西岳山莊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1)原審判決判令三公司將其涉案合同債權轉讓給建發公司有效。依據合同性質,涉案合同債權依法不得轉讓,轉讓時涉案工程項目根本不具備結算條件,三公司與西岳山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法確定,西岳山莊僅在回執上注明收到該通知并未同意其轉讓行為;(2)西岳山莊已超額支付工程款,并不存在付款不到位的事實;(3)三公司承認在施工中存在不按施工計劃開工、窩工、施工質量不合格及不文明施工等事實。三公司依約應向西岳山莊支付違約金。三公司在拒不完成主體部分施工的情況下,于2004年2月后逐漸全部撤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于三公司惡意違約,致使華山假日酒店遲遲不能完工,應承擔逾期竣工造成的營業損失。西岳山莊的反訴請求依法應予支持;(4)原判將鑒定報告中關于土建及安裝工程所對應稅金、安全文明工地費、文明補貼等費用計入工程造價,超出合同約定,應以合同約定為準;(5)三公司單方提出解除合同,西岳山莊并未表示同意,《施工合同》仍應履行;(6)建發公司作為《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約定的施工方,也不是該建設項目的承包人,因此建發公司對涉案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于法無據。鑒此,西岳山莊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支持上訴人的全部反訴請求;(3)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建發公司、三公司辯稱:(1)關于債權轉讓問題。三公司與建發公司就本案債權轉讓達成了合意,并將這一合意通知了債務人,轉讓合法有效;(2)關于拖欠工程款問題。西岳山莊并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03年4月14日,有關催要工程款的簽證單、監理會議紀要多達16份之多,證明西岳山莊嚴重拖欠工程款。2004年10月29日,三公司以公證送達的方式向西岳山莊進行了付款催告,西岳山莊拒絕履行付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三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未如期完成工程施工不構成違約;(3)關于解除《施工合同》的問題。西岳山莊的違約行為,特別是違法重復發包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三公司依法獲得合同解除權;(4)關于西岳山莊額外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本案未涉及環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西岳山莊因工程施工支付的工程款不屬于額外支出;(5)關于西岳山莊的預期收益損失問題。洲際酒店集團的損益表缺乏證據的基本要件,三公司沒有實施違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開庭后,西岳山莊向本院提交了三公司關于申報文明工地不向西岳山莊索取費用的《證明》等證據。本院認為:西岳山莊本應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交這些證據,其在二審開庭后舉證已超過舉證期限,且未說明延期舉證的理由。根據本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逾期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西岳山莊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對本案不具有證明力。
本院二審查明:西岳山莊于2001年4月10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02年3月7日,西岳山莊取得華陰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頒發的2002-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翌日又取得華陰市建設局頒發的2002-24號《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其中載明建設工程名稱為華山假日酒店,建筑面積43000平方米,工程造價6000萬元,開工日期2002年3月8日。2003年5月,西岳山莊分別取得華陰市人民政府頒發的陰國用(2003)字第606、607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施工合同》還約定,主體結構三層完,西岳山莊再向三公司支付300萬元工程款;主體封頂,西岳山莊再向三公司支付300萬元工程款。2002年3月19日,西岳山莊尚未向三公司提供施工圖和地質勘探資料,亦未解決施工所需的供水、供電問題。三公司開挖地基時遇到大石塊,曾安排破碎機進行破石。2002年4月15日,三公司將其依據施工圖制訂的《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監理部門。同年6月5日,工程監理對《施工組織設計》提出了審查意見。同年6月13日,主體工程進入二層頂板施工,西岳山莊尚未提供三層以上安裝圖。
建發公司、三公司均于2002年12月27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成立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前者的經營范圍包括各類建設工程總承包、施工、咨詢等,后者的經營范圍包括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鋼結構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等。
二審查明的本案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相同。2007年9月27日,建發公司向本院提出,同意在二審維持原判的前提下,在執行階段放棄文明工地定額費用中的20萬元,在提出執行申請時予以扣除。
本院認為:西岳山莊與三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和2002年9月20日簽訂的《會議紀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與紀要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對此均負有履行義務。涉案工程工期拖延是由于西岳山莊和三公司共同違約造成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涉及以下焦點問題:(1)三公司向建發公司轉讓債權是否合法有效;(2)西岳山莊是否按工程進度向三公司足額支付了工程款;(3)《施工合同》是否應當解除;(4)一審認定的工程款項目和數額是否合理;(5)西岳山莊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6)建發公司對其完成的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現分述如下:
(一)關于三公司向建發公司轉讓債權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取得了向西岳山莊請求支付相應工程款的權利。轉讓行為發生時,三公司的此項債權已經形成,債權數額后被本案鑒定結論所確認。西岳山莊接到三公司的《債權轉移通知書》后,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法律、法規亦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毋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的規定,本院確認涉案債權轉讓合法有效,建發公司因此受讓三公司對西岳山莊的債權及從權利。西岳山莊雖然主張涉案債權依法不得轉讓,但并未提供相關法律依據,故對西岳山莊關于三公司轉讓債權的行為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建發公司基于受讓三公司的債權取得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二)關于西岳山莊是否按工程進度向三公司足額支付了工程款的問題。
根據《施工合同》約定,涉案工程按形象進度付款。這里的付款是指西岳山莊向三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不包括西岳山莊對涉案工程的其他支出抵扣工程款的情形。按照工程進度,2003年4月11日,華山假日酒店主體分部工程驗收合格,三公司還完成樓面找平和部分內粉,按進度西岳山莊應支付工程款1700萬元,而工程鑒定報告確認西岳山莊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兩項合計為15273309.4元。西岳山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對工程遲延交付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西岳山莊關于向三公司超額支付工程款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建發公司關于西岳山莊拖欠工程款的主張有理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涉案《施工合同》是否應當解除的問題。
根據《施工合同》第18條18-1的約定,只要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另一方即可解除合同并應提前10天通知對方,毋需征得對方同意。三公司解除合同前已撤出施工現場,西岳山莊就同一工程與環建公司簽訂續建的施工合同,客觀上《施工合同》已不能繼續履行,三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對于西岳山莊關于未經其同意,三公司無權單方解除合同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三公司應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工程款。
(四)關于一審認定的工程款項目和數額是否合理的問題。
一審中,鑒定部門針對雙方當事人就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所提異議作了答復,并對異議合理的項目做了調整。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已在應付工程款中扣除了西岳山莊支付的1130元破石人工費,對西岳山莊所提工程其他項目的造價不作調整也是合理的。關于土建及安裝所對應稅金、安全文明工地費、文明補貼等費用是否應計入工程造價的問題。根據《施工合同》第4條的約定,合同價款計算的依據為1999年陜西省建筑工程相關定額,該定額包括稅金和安全、文明施工定額補貼費。因此,一審判決將這兩項費用計入工程造價,符合合同約定,不存在額外增加計費項目。對西岳山莊關于相應稅金、安全文明工地費、文明補貼等費用不應計入工程造價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西岳山莊的反訴請求是否成立的問題。
首先,關于支付拖延工期罰金的請求。涉案工程遲延交付的原因,一是西岳山莊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遲延,取得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的日期晚于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4個多月,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日期晚于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二是西岳山莊提供施工圖紙遲延,并且未在開工前解決施工所需的供水、供電。按圖施工是建設工程的客觀要求,但時至2002年3月19日,西岳山莊尚未向三公司交付施工圖紙,水、電供應不足,導致三公司不能正常施工。三是西岳山莊沒有按進度付足工程款,嚴重影響施工。三公司也存在施工現場人員和設備不足,施工管理不嚴和返工等情況,影響了施工進度。鑒此,一審認定西岳山莊與三公司共同造成工期延誤并無不當。由于西岳山莊存在嚴重違約,對其關于三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西岳山莊要求賠償額外支付的工程款問題。一審判決確認的西岳山莊向建發公司支付工程款,僅包括三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所應支付的工程款,西岳山莊并不存在額外支出。西岳山莊關于建發公司應向其賠償另一合同工程款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再次,關于西岳山莊索賠逾期營業損失的問題。由于西岳山莊違約在先,且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損失的數額,故對西岳山莊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六)關于建發公司對涉案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
建設工程款具有優先受償性質。建發公司基于受讓債權取得此項權利。鑒于該項建設工程目前尚未全部竣工,《施工合同》因西岳山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遲延履行,建發公司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應從2005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時起算。此前建發公司已提起訴訟,故不應認定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已超過6個月。對于西岳山莊關于建發公司已超過行使優先受償權期限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三公司向建發公司轉讓債權合法有效,建發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西岳山莊與三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均有違約行為,對工程延期完工均有責任。但由于西岳山莊違約在先,并長期拖欠工程款,也不存在額外支出,故對西岳山莊的反訴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鑒于《施工合同》確已無法履行,三公司依約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由于《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保質期已過,質保金不再從工程款中扣除。建發公司基于債權受讓,在合同解除前已提起訴訟,對涉案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判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中,建發公司提出在本案執行階段放棄20萬元文明工地定額費用,并在申請執行時予以扣除,依法應予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26077.25元,由陜西西岳山莊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網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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