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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就業,發展和諧勞動關系,推動經濟發展同擴大就業良性互動,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逐步實現社會就業比較充分的目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發展和調整經濟結構的童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完善就業服務、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第五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了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而受歧視。第六條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僅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捉進就業工作。
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履行促進就業職責中,應當簡化審核、登記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為勞動者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提供便利。
第九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統籌協調產業政策與就業政策。第十二條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
第十三條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勞動者就業渠道。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發揮投資和建設項目帶動就業的作用,增加就業機會。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實現再就業。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扶持失業人員再就業。
國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舉辦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當年吸納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依法給予稅收優惠。第十八條國家實行有利于促進就業的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扭八認價-機構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增加就業,對自主創業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促進和引導農村勞動者有序轉移就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小城鎮建設和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引導農村勞動者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在制定小城鎮規劃時,應當將本地區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作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條國家支持區域經濟發展,鼓勵區域協作,統籌協調不同地區就業的均衡增長。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者就業、農村富余勞動者轉移就業、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婦女、殘疾人、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不同就業群體的特點,采取相應措施,鼓勵社會各方面通過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就業服務等活動,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并依法給予扶持和幫助。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實施與非全日制等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維護國家財政稅收、信貸政策統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進就業的具體政策措施。第三章規范市場秩序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規范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促進勞動者通過市場實現就業。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和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以及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以下統稱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年齡、身體殘疾等因素歧視勞動者。
第二十七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禁止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
一、就業法律風險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規劃職業生涯,為就業奠定基礎 職業生涯規劃,是指個人在對職業生涯的主客觀條件進行測定、分析、總結研究的基礎上,對自己的興趣、愛好、能力、特長、經歷及不足等各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與權衡,結合時代特點,根據自己的職業傾向,確定最佳的職業奮斗目標,并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
借助職業生涯規劃,可克服求職時遇到的困難和阻礙,避免就業風險。日前,上海就業促進中心調查發現,41%的大學生認為自己最大的就業困惑是缺乏明確的求職目標和規劃。
②教育部學生職業生涯規劃項目專家周其洪指出:“職業生涯規劃對大學生來說越早越好,早一些認識自己,明確方向,就能打有準備的就業之戰。同時,職業生涯規劃還有助于拓寬視野和就業渠道,樹立科學的就業觀念,緩解就業的心理壓力。”
③對大學生來說,只要確立了人生的追求目標、適合自己的職業方向,就能樹立起價值判斷的坐標系,理性分析所應聘的職位是否與自己的職業發展目標、人生規劃相一致,從而不被世俗潮流蒙蔽,識別就業陷阱破綻,規避法律風險。 (二)客觀評估自身能力,明確擇業標準 定位不準是大學生在就業中產生法律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大學生風華正茂,一方面很容易高估自己,另一方面沒有明確的標準,盲目求職,必然會存在一定風險。大學生在就業時,一定要客觀評估自身能力,保持相對冷靜的意識、平和的心態,為自己設定一個心理底線;要明白求職實際上是在為自己尋找一個奉獻才華、收獲成長的平臺,要把單位的發展和自己將要做的工作放在首位,而將利益放于次位,這樣才能客觀地審視就業風險。
同時,不要過分追求自己的職業生涯而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一些不平等條約,或者因過分追求單位的表面光環而放棄對自身權益的爭取和保護。 (三)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律意識 根據央視東方時空欄目調查發現,有55%的大學生遭遇過就業陷阱④,這一數據說明了就業過程中侵權現象普遍存在。
究其根源,主要還是大學生缺乏法律支持。因此,要預防和控制就業風險,大學生在求職前應主動了解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草案)》和勞動部制定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人事部制定頒布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等,做到知法用法,提高自己的求職素質和獨立思考能力,明確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對于潛在的法律風險,提前做好應對方案。
有一定作用,簡化了就業流程,減少了求職過程中的費用。減免了一些大城市的落戶限制等等,客觀上對促進就業起到了積極作用。
國家最新大學生就業政策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和艱苦地區工作。各級政府要為高校畢業生創造工作條件,主要充實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基層單位,從事教育、衛生、公安、農技、扶貧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在艱苦地區工作 2 年或 2 年以上者,報考研究生的,應優先予以推薦、錄取;報考黨政機關和應聘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
二、黨政機關錄用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主要面向高校畢業生,公開招考或招聘,擇優錄用。
三、鼓勵各類企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小企業和民營企事業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政府有關部門要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和相應服務。對企業跨地區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要認真落實有關政策,取消落戶限制。
四、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 1 年內免交登記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條件的地區由地方政府確定,在現有渠道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五、為高校畢業生辦理戶口和人事檔案手續提供便利。對畢業離校時未落實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戶口和人事檔案保留在學校的,按規定保留兩年。在此期間,檔案管理機構對保管其檔案免收服務費用;本人要求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戶籍管理規定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人事、教育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免費提供人事代理服務。本人落實工作單位后,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六、畢業半年以上未能就業并要求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持學校證明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城市或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應免費為其提供就業服務。對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城市、社區可組織其參加臨時性的社會工作、社會公益活動,或到用人單位見習,給予一定報酬。對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無法工作并確無生活來源者,由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給予臨時救助。此項費用由地方財政列支。
七、鼓勵中小企業和民營企事業單位聘用高等職業學校 ( 大專 ) 畢業生,對就業困難的應屆高職 ( 大專 ) 畢業生,由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門共同實施 “ 高職 ( 大專 ) 畢業生職業資格培訓工程 ” ,對需要培訓的應屆高職 ( 大專 ) 畢業生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培訓費由教育系統承擔,職業技能鑒定費由勞動保障部門適當減免。
勞動部關于頒布《職業介紹規定》的通知2005-1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局: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職業介紹規定》,現予以頒布。
現將《職業介紹規定》印發你們,有關開辦盈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的工商注冊登記事宜,經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勞動行政部門與工商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具體辦法。職業介紹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介紹行為,促進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相互選擇,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職業介紹機構:(一)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二)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三)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公民個人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是指除勞動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第四條 職業介紹必須依法進行,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第五條 職業介紹應與就業訓練、失業保險、生產自救等勞動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職業介紹工作。第二章 機 構第七條 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含鄉、鎮和街道勞動服務站、所)是公益性的事業單位。
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可以是公益性的單位,也可以是盈利性的單位。第八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有固定的交流場所和設施;(二)有必要的開辦資金;(三)有相應的機構章程;(四)有明確的業務范圍;(五)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縣級以上勞動部門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鄉、鎮和街道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由當地縣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批。
第十條 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須持有關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并經其審查合格后,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凡開辦盈利性單位的職業介紹機構,須持勞動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第十一條 非勞動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更名、換址,應向原申請批準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停辦的,由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公告注銷,并收回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名稱,應按勞動部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職 責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對勞動者的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進行登記。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向求職者提供職業需求信息,為求職者推薦用人單位。
求職者是指到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求職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需要轉換職業的在職職工和農村剩余勞動力及其他人員。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為用人單位推薦求職者。
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對勞動者就業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指導和咨詢,開展對求職者素質的測試和評價工作,幫助其了解職業狀況,掌握求職方法,指導用人單位正確選擇招聘方法和執行國家規定的招聘標準。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向職業培訓和就業訓練機構提供職業需求信息,推薦需要培訓的人員。
第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為特殊群體人員和長期失業者提供專門的服務。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組織勞務交流洽談活動,還可組織勞務承包、勞務協作等活動,為求職者提供直接的就業服務。
第二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可根據需要開展推薦臨時用工、家庭服務人員等服務。第二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建立勞動力市場信息庫,開展勞動力供求預測、預報,進行勞動力信息咨詢服務,匯集、管理和定期發布勞動力市場信息。
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按全國統一的規范,配置計算機和開發、使用計算機軟件。第二十二條 勞動部門開辦的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受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可以開展辦理用工手續、頒發有關證件、為求職者保管檔案、發放失業保險金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有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相應的知識和工作能力,經過職業介紹資格培訓,并持有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第二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執行職業介紹服務規范和標準,佩帶統一印制的工作證章。
第四章 管 理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地區職業介紹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一)執行有關勞動就業法律、法規;(二)制定和實施職業介紹工作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三)制定職業介紹服務規范和標準;(四)辦理職業介紹許可證手續;(五)匯總本地區勞動力供求信息,建立預測、預報制度;(六)培訓職業介紹工作人員,頒發職業介紹資格證書;(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縣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還應負責對鄉鎮勞動服務站、所的指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職業介紹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勞動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職業介紹許可證由當地勞動就業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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