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判決結果:
判決理由:
判決要點: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案例提示:受害人因個人體質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損害后果加重,其體質狀況不能成為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的理由。案情概要: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車輛相撞,趙某受傷,交通隊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險公...
有些時候交通事故對人身的損害結果并不僅僅是簡單的傷害,有時會因為受害人的個人體質原因導致更大的損害,而這部分傷害是否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承擔呢?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0日,王先生駕車在人行橫道線處,碰擦...
【基本案情】 2011年 7 月31日,董某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車輛相撞,趙某受傷,交通隊認定董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董某、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經鑒定,趙某外傷致頸脊髓損傷,遺留有頸部活動障礙,其傷殘程度屬Ⅸ級。經保險...
裁判要點 基本案情 原告榮寶英訴稱:被告王陽駕駛轎車與其發生刮擦,致其受傷。該事故經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簡稱濱湖交警大隊)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原告要求下述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用30006元、住院伙食...
2019年8月17日,張三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碰擦行人李四致其受傷。李四患有骨質疏松癥。 8月18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四對其傷情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
2019年8月17日,張三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碰擦行人李四致其受傷。李四患有骨質疏松癥。 8月18日,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四對其傷情申請了司法鑒定,鑒定結...
案例一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基本案情】2015年7月18日上午,王某為其轎車投保交強險,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間為自次日零時起一年。當天下午,王某駕駛車輛撞倒行人田某,造成田某受傷,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前言:為規范全國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設,加強對全國司法行政業務工作的指導,近日,司法部發布《關于發布實施等35項行業標準的公告》,其中包括《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SF/T 0095-2021),《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系判定指南》(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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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2016年5月,被告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張某受傷,兩車損壞。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吳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次要責任。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張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