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被告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張某受傷,兩車損壞。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吳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次要責任。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張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外傷、兩側多發肋骨骨折,遺有腦外傷后智能損害(輕度),腦外傷后綜合癥,構成交通事故八級傷殘(交通事故為主要因素,自身原有顱腦損傷為次要因素),其五根肋骨骨折,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告保險公司要求按原告自身傷情比例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相關損失。
根據鑒定結果,對于被告保險公司要求按原告自身傷情比例計算殘疾賠償金及相關損失的問題,原告雖有頭顱外傷史,但被告未有證據證明該傷情對原告之前的生活和工作均具有一定的影響,原告交通事故八級傷殘的損害結果與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顱腦損傷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原告的原有傷情并非原告的主觀過錯,不應減輕被告吳某的侵權責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給該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確的思路和方向,但是在人身損害案件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還存在大量的傷、病交織,舊傷新傷競合,其他因素介入等情形,在案件處理時形成較大的爭議,給審判實踐造成一定的困擾。
第一種觀點認為,舊傷不同于自身體質狀況,舊傷無論是因受害人自身導致還是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均應有相應的責任承擔主體,侵權人雖然對于新傷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但是讓其承擔舊傷與新傷疊加所造成的全部損害后果顯然有失公平。
第二種觀點認為,現有的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雖然存在舊傷與新傷的疊加的情形,但受害人的舊傷并非受害人主觀過錯,不應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對于新傷與舊傷應當區別對待,一概不考慮參與度或者一概考慮參與度均有可能造成不公。若新傷重而舊傷輕,僅憑新傷也完全可能造成現有的損害后果,則造成新傷的侵權人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不應考慮舊傷參與度。若新傷輕而舊傷重,新的損害發生之前的生活和工作均已受到影響,新傷明顯不足以造成現有的損害后果,則考慮舊傷參與度對侵權人較為公平。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這兩條法律規定確立了多因一果情形下責任承擔的方式,每個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以及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在責任承擔方式給予一定的區別對待。這對我們考慮損傷參與度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新傷若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則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新傷若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則承擔的是“按份責任”,按份即指的是參與度。
本案中,正因交通事故為主要因素,自身原有顱腦損傷為次要因素,新傷將舊傷涵蓋,被告也未有證據證明該傷情對原告之前的生活和工作均具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并未采納要求計算參與度的意見。在司法實踐中,辯證地看待新傷與舊傷之間的關系,結合專業的醫學鑒定意見,更有益于做到案結事了,讓雙方感受公平正義。
來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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