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典型案例1:江西銀鷹公司與史某某、華南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裁判規則:史某某并無相關工程建設的資質,與江西銀鷹公司并無勞動合同關系,其與江西銀鷹公司簽訂內部承包責任書,約定其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需按期交納管理費等,系借用江西銀鷹公司的資質、公章、財務憑證等方式承攬了建設工程,而江西銀鷹公司除了出借資質并收取管理費之外,對工程建設不進行任何監督管理。因此,江西銀鷹公司與史某某之間為掛靠關系,且該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
【法官提示】掛靠關系的成立并非以工程實際開工為前提。只要是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即構成掛靠行為,至于有關單位或個人是否實際承接到工程,以及是否實際施工,都不予排除。
【法官提示】《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未區分借用人是否具備相應資質,凡是借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均在禁止之列。借用人和出借人之間的協議違反了《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本質上是危害建筑市場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無效事由,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無效事由。
【法官提示】在掛靠人未參加訴訟,只有發包人與建筑企業(被掛靠人)之間發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法院不宜主動審查是否存在掛靠行為,并據此認定合同無效,這樣有利于保護善意發包人的利益。
2典型案例2:新怡發投資公司與劉某某、建工集團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規則:新怡發投資公司是案涉工程的發包人,建工集團為承包人,劉某某掛靠建工集團,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司法解釋賦予了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因此,劉某某向新怡發投資公司主張工程款具有法律依據。
【法官提示】法院在審理該類涉及工程掛靠有關糾紛(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必須堅持權責統一原則,一方面對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需要體現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工程掛靠的否定性評價。掛靠人客觀上付出了勞動,進行了工程施工,不能因為其掛靠,否定其勞動成果,免除發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責任。發包人也不能以掛靠人掛靠施工為由,要求不予支付相應工程款。被掛靠人不能以其僅出借相應資質證書收取管理費為由而要求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法官提示】如果發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比如說發包人同意或者知曉掛靠情形下仍與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存在缺陷的;發包人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設備不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等,則發包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也符合公平原則及《合同法》規定的按照過錯承擔無效合同賠償責任的原則。
3典型案例3:周某某與民基公司、富某某勞務分包合同糾紛
裁判規則:富某某借用民基公司資質承建涉案工程,并以民基公司名義實施的一系列民事行為,是代表民基公司實施的,其民事責任應由民基公司承擔,即使其以民基公司名義與豐源公司訂立合同超越代理權限,周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富某某代表民基公司,故民基公司應當承擔給付周某某涉案工程施工勞務費的責任。
作者:王勇法官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來源:民商法律智庫
聲明
本平臺所推送內容除署名外均來自于網絡,僅供學術探討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掛靠是我國經濟體制交替時期,具有行政性隸屬特征的歷史產物,主要指個人企業、合伙企業等具有私營性質的經濟實體,掛靠到集體或全民性質的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以轉換所有制性質,求得經濟利益上的好處。[1]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掛靠主體為在市場調...
案情概要2013年12月5日,楊某與志廣公司約定,由楊某承包志廣公司發包的建設工程,但楊某并無相應資質,志廣公司為其找到永昌公司借用資質。同月楊某與永昌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12月10日,永昌公司與發包人志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1.掛靠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后果是什么 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
實務問題QUESTION掛靠關系如何認定?掛靠的實際施工人能否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掛靠施工關系下,誰有權與發包人進行結算?被掛靠人有無權利向掛靠人收取管理費?被掛靠人欠付掛靠人的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裁判觀點MAIN IDEA1...
1掛靠施工的特征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一般有明確的承包協議,但被掛靠企業只是名義上的承包者,不對工程進行管理,由掛靠人自行處理與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的各項事務,且掛靠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掛靠人具備的資質與承接的工程建設項目...
借用施工資質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借用施工資質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劉佳佳 瞿永山 來源|公眾號民商事裁判規則一、裁判要旨從事建筑工程行業的法人主體應當具備一定的等級資質。承包人超越等級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二、最高法院該案件的裁判觀點案涉工程作為施工難度較大的隧道工程,且工...
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請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實際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系中的實際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建設工程行業承擔著房屋、道路、橋梁、場站及水、電、氣等重大基礎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其質量和安全關系著國計民生。 因此國家就建設工程行業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條例及司法解釋,以管理規制建設工程中的...
司法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