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事訴訟活動中,
當事人有權利也有責任
就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證據。
那么,當事人隨時都可以舉證嗎?
非也。
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及案件情況
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而當事人應在指定的期間內提交證據。
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
將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
近日,杭州某餐飲管理公司因逾期舉證多達萬頁,嚴重影響正常庭審進程,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受到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錢塘法院)罰款50000元的司法懲戒。
該餐飲管理公司以股東孫某隱瞞公司收入、虛列公司支出、侵占公司資金導致公司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為由,于2022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訴訟。立案后,法院以《受理案件通知書》形式告知原告餐飲管理公司逾期舉證需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指定其舉證期限為收到該通知書后的15日內,并于1月7日將該法律文書送達其代理人。然而,原告在舉證期限內僅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6頁(其中1頁為證據清單),在舉證期限屆滿后卻三次向法院補充提交證據,共計多達上萬頁。
本案中的舉證時間線梳理
1月7日
1
原告代理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知曉舉證期限
2月18日
3
開庭前三天,原告提交證據800余頁,導致本案延期開庭
1月22日
2
原告舉證期限屆滿,在此期間僅提交證據6頁(含證據清單)
3月29日
1
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
4月12日
3
開庭時,原告當庭補充提供證據材料200余頁
4月1日
2
原告再次補充提供證據材料多達9000余頁
原告對其逾期舉證的行為既未提出延期舉證申請,也無法說明正當理由,嚴重影響正常庭審進程。錢塘法院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的決定。
關于舉證期限這件事,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的呢?一起聽聽法官怎么說。
問
什么是舉證期限?為什么在民事訴訟活動中要指定舉證期限?
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該“期限”即“舉證期限”。
指定“舉證期限”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平等對抗關系,提高訴訟效率,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從而維護訴訟秩序和裁判效力的穩定性。
問
基層法院一審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
答
小額訴訟程序一般為7日;簡易程序一般為15日;普通程序一般為30日。
問
如果我是案件當事人,怎么查看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
答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將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并在法律文書(如《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中載明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向當事人進行送達。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后應及時查看,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證據。
問
如客觀原因導致當事人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該怎么辦?
答
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致使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法院將根據申請理由及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適當延長。
問
逾期舉證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此外,遵守訴訟程序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問
本案中,原告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為何被法院處以50000元的罰款?
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采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確定罰款金額。其中,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本案中,主要考慮該公司的過錯程度、逾期提交的證據對基本事實的證明價值以及當事人因此受益情況等因素加以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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