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提交一審已經產生的證據,是否會被采信?有何法律后果呢?
案例一: 重要證據逾期提供 上海高院開出30萬罰單
2017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與某實業公司簽訂多份借款合同。陳某按照合同約定向某實業公司分批發放了借款,而某實業公司只陸續歸還了部分借款和利息。陳某起訴某實業公司要求其歸還剩余本金和利息后,一審法院審理時,某實業公司在庭前證據交換時,對借款本息金額曾提出異議,但一直未提交相應證據,之后又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
一審判決后,某實業公司對判決不服,遂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并在二審開庭之前提交了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71份等證據,認為一審法院遺漏計算某實業公司的還款1800余萬元。在二審庭審中,陳某經質證對某實業公司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經各方當事人對賬,上海高院認定某實業公司所持證據可作結算依據,故對一審判決予以部分改判。
上海高院認為:某實業公司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涉及系爭借款合同中的欠付款項金額,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依法應予以采納。但該證據為一審前已經產生的證據,顯屬其逾期提供的證據。該公司逾期提供證據無正當理由,應視為故意遲延提交證據,該行為妨礙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導致一審誤判,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浪費了司法資源。上海高院遂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決定。
逾期舉證被處罰后,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例二: 二審提交一審未提供的重要證據,罰款五萬元
某物業公司起訴要求某開發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業費,一審中該開發公司抗辯理由之一為公司已將其原持有的底商房屋分別出售,此后物業費用應由房屋的購買人交納,原告物業公司所訴主體不當。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產權人仍為開發公司,對交付房屋負有舉證責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房屋出售并交付,遂判決該開發公司支付拖欠的物業費。該開發公司提出上訴,并向法庭提交了證明涉案房屋出售、出租及物業公司收取租戶物業費和房屋交接日期的重要證據,二審經質證和現場詢問后采納了開發公司提供的證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訴訟請求。
因開發公司的重大過失于二審期間提交均屬于一審期間存在的證據,故二審法院作出處罰決定,對開發公司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三: 二審提交一審前已經產生的證據,不予采信,未改判
2017年,裝飾公司承接了某工程后將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給何某施工班組施工。2018年,經雙方結算何某施工班組的勞務費為100萬余元,后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未支付款項當天支付一部分后剩余10萬元先打欠條后15日內付清。裝飾公司要求何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剩余壹拾萬元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無息退還。欠條出具后,裝飾公司支付了1萬元。裝飾公司辯稱何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未通過驗收,另外委派第三方進行修復,不應支付剩余9萬元,但其未提供維修協議、轉賬憑證等證據。
一審法院對其辯論意見,不予采納。判決后,裝飾公司提起上訴,并在二審提交維修勞務協議、收條、工程量確認表等證據以證明其觀點,二審法院對上述證據組織了質證,但認為上述證據均發生在本案起訴之前,裝飾公司在之前的三次審理中均抗辯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均未提供上述重要證據,令人費解。維修勞務協議和收條內容均顯示何某施工質量不合格,具有明顯的指向性;且維修的主要經手人未出庭作證,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涉案工程經歷過兩次維修,綜合全案證據及庭審情況,裝飾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涉嫌造假,不予采信。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 結
通過以上案例可知,逾期提交證據,可能不被法院采納。如果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雖然采納,但可以予以訓誡、罰款。法院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所以,對己方有利的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要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及時舉證,否則不僅需經過二審,增加訴累,還可能被法院予以訓誡或罰款。
如果對方逾期舉證,不能僅以不屬于“新證據”而不予質證,應對逾期舉證的證據進行質證,對該證據的來源及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陳述對該證據的異議,如果該證據可能不真實,一定要說出該逾期證據可能涉嫌偽造,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
如果對法院作出的逾期舉證的處罰決定書不服,一定要及時申請復議。
特別提示:涉及訴訟后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人士,如實告知案件全部事實和已有的相關證據。如果有證據需要調取,及時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如果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有困難的,一定要說明理由并申請延期舉證;如果需要證人作證,一審中及時申請,并與證人溝通出庭作證事宜,確定出庭的證人,告知證人如實陳述。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款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處以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主觀過錯程度、導致訴訟遲延的情況、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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