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且,事后的保險問題也極易引發爭議,本期小編帶來了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案例一
證據不足以證實
被保險人的猝死是意外傷害導致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
2020年5月8日,苗某所在公司,為苗某及其它29名員工,在保險公司購買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為30萬元。
該保險合同釋義條款中載明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意外傷害導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
2020年5月21日,苗某在自家菜園挑水,后被鄰居發現他倒在了菜地里,臉部腫脹,送到醫院后發現死亡。
醫療證明書(門診)的診斷意見為:猝死。
后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意外死亡證據不足為由,拒絕賠付,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原因如下:
1、苗某的近親屬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苗某在身故前遭受了意外事故;
2、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苗某是因意外事故導致死亡,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3、而且,醫院的醫療證明書中載明的診斷意見為猝死,不屬于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疇。
案例二
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
被保險人的猝死系自身疾病引起的
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20日,費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其中包含金額為2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在保險期內,費某在朋友家飲酒后,回家途中意外摔倒,被送往當地醫院診治,后由120送往縣總院急救。
縣總院診療意見單顯示:費某經本院檢查,擬診猝死。此后,費某家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費某家人無奈訴訟至法院。
首先,費某的猝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由于費某是在飲酒后的回家途中摔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且
其一,該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費某此前患有可能導致猝死的疾病;
其二,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費某的死亡系飲酒或自身疾病所導致;
其三,在當地衛生院和縣醫院出具的材料上也并未提及費某患有何種疾病;
其四,醫院也未明確認定費某的死亡原因系飲酒所導致。 其次,需要確定責任免除條款是否生效?
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其當庭提交的一份空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單》背面所載的保險條款的字體來看,該字體即使是正常視力者不借助其他工具也難以分辨。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該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效力。
最終,定遠法院一審均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費某家人保險金2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那我們要如何區分是猝死或意外傷害呢? 涉案保險條款中對意外傷害進行了釋義,其中,需要同時構成外來的、實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要素,由其導致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
猝死并非死亡原因,它只是死亡的一種表現形式。猝死的原因不僅包括疾病,還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將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應結合猝死的定義和被保險人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總結意外傷害的三點要素:
突發性。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外來性。被保險人必須有因客觀事故造成死亡或殘疾的結果; 非自愿性。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即意外事故的發生是被保險人遭受傷害的原因,而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上述案例說明,是否因為意外傷害而導致的猝死,是法院判定賠償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司法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那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小編提醒大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事先明確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免責條款等。更多司法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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