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一]關于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
第二種意見,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而應區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
[問題二]關于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轉移房屋的占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房屋所有權。
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系沒有履行轉移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起算。
因此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違約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權。
第二種意見,房屋已經交付的,買受人在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
其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二、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于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占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可以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起訴開發商未按期辦理房產證有訴訟時效限制。
自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完畢的時間開始計算。
開發商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屬于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對其不履行合同義務行為的追究,屬于請求權的范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新的民法通則把訴訟時效提高到了三年,計算時效應該從實際逾期違約開始計算,也就是從約定辦理而實際沒有辦理之日開始計算。
可以訴。
違約狀態一直持續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建議你及時主張權利約。
新的民法通則把訴訟時效提高到了三年,計算時效應該從實際逾期違約開始計算,也就是從約定辦理而實際沒有辦理之日開始計算。逾期交房和逾期辦理房產證糾紛,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
沒有賠償責任。訴訟時效本身就是為了權利人行使權利而確定的,在3年之內權利人不主張就失去了勝訴權,這是為了社會秩序的穩定,三年還不行使權利,法律就認為這個權利已經被放棄,責任在于權利人一方,因此沒有賠償責任。 但是房屋是不動產,有法律規定的公示方式,無論什么時候去辦理房產證都是可以的。需要雙方配合。咨詢一下律師吧。房產證辦理逾期了,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可以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
延期不超過一年的情形,開發商應在房屋交付后3個月內辦理房產證,未辦理的,除雙方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可以先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限期辦理房產證并給付違約金。若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你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延期超過一年的情形,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起訴開發商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合同、補充協議文本,還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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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3月從一房產開發商處買了一間商鋪,并按雙方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及稅費。但開發商延遲兩年時間即2009月2月才為我辦理房產證。自2009年3月起,我每年都打電話或上該開發商客服部口頭要求其按合同約(每曰萬分之零點五)支付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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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起 訴 狀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方式 。 被告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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