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問題的解答.jpg)
▌1.經檢察院抗訴,法院指令再審后,原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新形成一、二審判決,當事人針對該判決申請再審,法院已立案受理,應當如何處理?
▌2.合同因違約解除后,違約金條款可否繼續適用?
▌3.民法總則實施前,已逾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但未滿3年,權利人起訴應否予以保護?
▌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理,受移送法院審理后作出了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
▌5.對于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送達與否其實無損被申請人的權利,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對應訴通知與審查裁定再進行公告?
▌6.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是否應適用相同的審查標準?
▌7.案外人針對仲裁機構作出的確權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的執行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8.對于追索扶養費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死亡的,案件應如何處理?
▌9.《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如何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違約金雖然為當事人約定事項,但是當違約金過低或過高時,不能以意思自治為由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調整的請求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予以合理調整。在調整時,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約定的違約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損失,但不能“過分高于”,這體現了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至于何為“過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性參考標準,即“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此處的“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應理解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大于損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時,可認定為“過分高于”。比如損失為100萬時,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若大于130萬,則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
當然,此處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參考標準,不可機械適用。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調整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來源:法務之家)
1.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3.離婚協議對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4.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權過程中,針對特定標的物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決、調解書為依據...
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58.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的法律顧問,是否只要有委托書即可代理該公司參加民事訴訟問:民事訴訟中,一些沒有律師資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顧問的身份...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40問、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問: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響?答: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的行...
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00.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問: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之一,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
來源|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6出版但由于購買的承租房屋為實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該房屋的出售及其價格的計算,都受國家房改...
文章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問:電子數據作為證據時如何認定原件?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本文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以...
編者說明:本文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08.以物抵債協議未履行,債權人可否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問:甲開發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萬元,甲開發公司與乙建筑公司簽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0條之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的,應當適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殘疾賠...
相關判例1、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4民終383號本院認為,上訴人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被上訴人具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其未盡到該義務,對被上訴人造成的人身損害具有一定的過錯。被上訴人作為老年人,在陌生環境的地方...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6輯、民商事實務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責任。駕駛者應當對好意同乘者承擔責任。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甘愿冒一切風險。駕駛者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