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與理由:2023年2月21日,經微信群內推薦,聯系到被告(西安市高新區巾幗家政服務中心)咨詢育兒嫂服務,2月21日,被告收取原告1年中介費1800元。
經被告公司服務人員袁金艷介紹育兒嫂賈某于2月25日來家中提供中介服務,因賈某多次提出照顧孩子自己沒時間吃飯,忙不過來,孩子頻繁哭。我們認為賈某不具備獨自照顧幼兒的能力,遂聯系被告公司袁金艷更換服務人員,3月3日,育兒嫂王某來家中上戶,到家吃完午飯后表示距離較遠,當場下戶,后續被告公司袁金艷又為我們介紹了兩位育兒嫂面試,因阿姨休假要求等原因我們未能找到合適育兒嫂,向被告公司袁金艷提出不再使用他們家育兒嫂,要求其退還剩余中介費,遭到被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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