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仲裁經過:
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李某與前就職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可否免除公司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二是李某應當享受的社會保險的損失賠償標準如何確定,及其自行繳納社保后,能否向單位索賠。律師認為,前者并非單位免繳社保的理由,后者單位有義務賠償。
員工與第三人之間糾紛,并非單位免繳社保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之規定,社會保險已納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社會保險法》第58 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
本案中,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籌備期間,2012年4月發起人錢某以公司名義與李某簽訂了《勞動用工意向協議書》,公司對發起人錢某某上述的行為予以認可,且雙方已按協議書實際履行,該《勞動用工意向協議書》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因此,李某與公司之間從 2012年4月開始存在勞動關系,至2013年5月解除勞動關系,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的期間,公司應當為李某繳納社保。公司未為李某辦理社會保險的理由是李某與前就職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該糾紛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因此公司的辯解理由不成立。
員工自行繳納社保,事后單位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繳納后,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其損失的,可比照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計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了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納入法院管轄范圍。但該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的具體計算標準。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如何操作存在較大爭議。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害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姜伯約于2008年1月12日入職涼州公司。公司未為姜伯約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1月25日,公司與姜伯約簽訂了一份社會保險補償協議書。公司依該協議約定對2013年1月以前未為姜伯約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共補償姜伯約個人7500元,并已支付姜伯約...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工資是違法的。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如果是企業欠費允許補繳,就這么辦。單位逾期少繳社保有什么后果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
勞動者在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勞動爭議過程中會要求各種關于社保的訴請,但這樣的訴請均沒有法律依據。 具體分析如下: 勞動者能不能以自行繳納的方式補繳社保,再訴請用人單位返還其代為繳納的社保及利息? 首先,...
一、用人單位違背勞動法律的規定,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是違法行為,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對社會保險爭議受案范圍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有選擇地受理社會保險爭議 《勞動爭議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實質是將社會保險爭議有區別地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1、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
文 |葉華剛 廣東萬唐律師事務所律師導讀:正確界定勞資雙方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解決勞資紛爭的首要問題。本文總結了35種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27種不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35種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法院可受理1.1《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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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近年審理案件的實踐來看,由于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相關法律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認識,往往導致他們在維權過程中步入誤區。勞動者在維權中常見誤區歸結為以下10種: 誤區一:訴求都屬法院受理范圍 案例:王某起訴某科技公司,稱該公司未依法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