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現代路橋公司將其通過競標取得的319國道B6標段中的沙市中橋工程,以75萬元的工程總價款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王冬秀施工建設。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施工建設,2007年12月1日該工程通過319國道井永段工程指揮部的竣工驗收,經鑒定該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但現代路橋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對剩余的11萬余元工程款拒絕支付。在多次催付未果后原告【王冬秀】將被告【現代路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將該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原告進行施工建設,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違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簽訂的合同無效。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該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3月29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判令被告江西省現代路橋工程總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萬余元及從2007年12月2日起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律師分析】
違法分包導致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從竣工合格后第二天以后的利息。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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