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視為工傷。由于現實生活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對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規定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各種工傷案件。如果不了解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甚至對法律條文的規定產生誤解,很可能出現“南轅北轍”的現象,增加了發生勞動沖突和糾紛的風險。
酒店員工老王主要在廚房工作,當天下午2時許,他被發現死在宿舍。公安機關證明他死于其他非正常死亡。經調查取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工傷認定。經查明,老王于2014年5月1日上午10時許患病,經酒店廚師請假回宿舍休息后,于當日下午14時許被發現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認為死于工作。
公司不同意工傷認定,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工傷,在工作時間、崗位發生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無效死亡的,在48日小時內視為工傷。老王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無任何權威機構出具權威證明。
一審判決:老王在宿舍死亡應理解為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可視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正常在崗職工應當理解為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范疇。在這種情況下,死者老王應該被理解為適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在現實生活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在48小時內突發疾病或者搶救無效死亡的。根據這一規定,將死亡視為工傷的關鍵是在“工作時間和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一般認為,“工作時間和崗位”是指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地點。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主要困難問題。
就工作時間而言,它不僅包括雇主規定的工作時間和雇主要求的加班時間,而且還包括與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有關的準備或結束工作時間;
對于工作場所,與員工工作職責有關的所有區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如單位提供的休息場所、衛生間等,均視為工作場所;
對于工作原因,既要考慮員工自身的工作原因,也要考慮設施設備不完善、工作條件或工作環境差、管理不善等原因。
老王死在宿舍里,事發當天老王請假暫時回宿舍休息。死亡地點為公司提供的宿舍,作為員工工作和休息的場所。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法定條件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法定條件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與“工作場所”相比,“工作”強調的不僅僅是工作的地點和地點,而是工作的職責和任務。這可視為該職位的合理延長。
于是,老王請假,在工作時間回宿舍休息,在急救中心出具證明中,當天,一輛救護車趕到現場進行緊急救治,病人當場死亡,公安機關也證明是其他非正常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視同工傷的規定。
來源:勞動法那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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