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承辦人;分包人; 轉包人; 施工資質; 無效; 驗收; 結算;
【要點提示】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北京某農工商公司(簡稱業主)與北京某投資公司(簡稱甲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乙公司組織人員進行了施工。該工程于2013年11月完成并交付給甲公司。雙方進行了工程結算。一審審理中,乙公司、甲公司均確認甲公司已支付447萬元,尚欠工程款149萬元。乙公司將甲公司和業主一并起訴要求承擔連帶給付工程款責任。
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是:業主是否已經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應付工程款。爭議焦點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和業主應否與甲方承擔連帶給付工程價款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故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本案中,根據現有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就涉案工程存在甲公司無施工資質并違法分包的行為,因此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之間的分包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涉案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甲公司亦認可乙公司主張的工程款數額,乙公司作為實際施工人請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 49萬元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因業主欠付甲公司工程款的數額遠遠超過甲公司欠付乙公司工程價款數額,乙公司要求業主在其欠付甲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欠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業主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解析】
1、此類合同因承包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建設工程的質量事關國計民生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于建設工程承包人的主體資格我國法律歷來采用嚴格的標準。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建立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制度,不允許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我國《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工企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工程?!边@一規定應當屬于法律的禁止性規范,違反這規定的,就可以認定其所簽合同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也明確規定,此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案中,甲公司是投資公司,為業主開發建設提供資金,業主的建設工程由甲公司總承包,但甲公司并沒有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導致業主與甲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業主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該企業又將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他人,所訂立施工合同無效。這種現象在建設工程市場中屢見不鮮,違法的轉包、分包行為從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講,其實質是違法地改變了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就將項目轉讓給他人,直接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發包人之所以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特定的承包人,主要是基于對該承包人信譽、實力、履約能力的判斷和信賴。如果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就將工程項目轉讓給他人,首先就破壞了雙方之間的信賴關系,并有可能損害發包人的利益。其次,建設工程的非法轉包和分包也嚴重破壞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使國家有關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規定以及資質管理制度等形同虛設。真正有能力、有實力的企業并不直接完成建設工程,通過層層轉包,使工程落入低資質或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手中。層層盤剝,壓低造價,常常使最終的實際施工人根本沒有能力順完成建設項目。許多工期延誤以及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等都與這種違法的轉包、分包行為不無關系。正因如此,國家法律嚴格禁止違法的轉包、分包行為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相關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相的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通過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簽訂的工程合同為無效合同。就本案而言,甲公司本身沒有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的規范要求和管理按照常理不如專業的建筑企業,雖然甲公司沒有實際施工,而是由有施工資質的乙公司施工,但因轉包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3、無效合同自始至終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從中漁利的應沒收違反所得,所約定的違約責任得不到保護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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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無效施工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對于其性質,不能僅僅根據協議的名稱進行確定,更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并以此確定補充協議的效力。也即,施工合同無效,若補充協議是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補充...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未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的投資計劃;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
【摘要】 根據無效施工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的效力,對于其性質,不能僅僅根據協議的名稱進行確定,更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設立權利義務的內容確定,并以此確定補充協議的效力。也即,施工合同無效, 若補充協議是對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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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的基本原則,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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