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首例共享單車公益訴訟案——
到山東首例食藥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
多個領域涉及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司法實踐中,對認定侵害消費領域
社會公共利益應考慮哪些情形?
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質要件是什么?
法信 · 裁判規則
1.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院可作為原告對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訴曾某華、曾某靈、曾某娥、張某山四人產品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院可作為原告對行為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審理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7月18日第3版
2.共享單車的經營者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未作專款專用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可對共享單車的經營者提起公益訴訟——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廣州悅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要旨:共享單車的經營者,在沒有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未作專款專用,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的,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動搖了互聯網經濟繁榮的信任基礎,危及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委員會可對共享單車的經營者提起公益訴訟。
案號:(2017)粵01民初445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3月24日第3版
3.行為人銷售假藥侵害消費者權益,檢察機關發出公告后無人起訴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劉某銷售假藥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銷售假藥,檢察機關就其銷售假藥侵害消費者權益等事宜發出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相關組織和個人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8年5月17日第3版
4.假冒碘鹽流入市場給消費者造成侵害,并損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收回并銷毀假冒碘鹽,消除危險——十堰市人民檢察院訴周某某消除危險糾紛案
案例要旨:假冒碘鹽流入市場,有對不特定多數人造成侵害的危險,損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明顯處于劣勢地位。對于消費者個體而言,食品安全問題具有“范圍廣、金額小”,訴訟程序繁瑣、成本高昂的特點,即便勝訴,損失的成本可能已遠遠超過了賠償的數額,不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所以,眾多受害者望而卻步,寧愿吃虧也不愿尋求司法救濟。國家不能干涉單個消費者其自愿放棄個體權益,但當不特定的個體權益出現集體損耗,個體權益質變為公共利益時,可以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保護消費者權益。
案號:(2016)鄂03民初118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精選
法信 · 司法觀點
1.司法實踐中認定侵害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應綜合考慮的情形
判斷是否構成侵害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應綜合本《解釋》第1條及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條規定消費領域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既包括“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包括基于預防原則而規定“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第1條為基礎和適用前提,定位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條(同上)針對司法實踐中“社會公共利益”在消費領域難以把握標準予以類型化,結合《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
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經營者義務”為主要制定依據,對目前實踐中多發的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予以規制,第1項針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造成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實際損害;第2項基于預防原則規制損害危險,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負有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義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對于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還應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另外對目前非常突出的虛假廣告予以規制,對于宣傳內容與商品或者服務內容的客觀事實不符或者可能使消費者對宣傳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產生不正確的認識、誤導消費者情形,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起訴前提。
第3項規定經營場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本項所規定的經營場所涉及多個行業、多類主體,不同義務人對不同保護對象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可能不同,在法律無法明確其具體內容前提下,可參考該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的普遍情況、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活動規模、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各種因素綜合判斷。第4項為消費合同中有關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的規制。第5項為兜底條款,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其判斷標準。
(摘自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2.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質要件為經營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提起公益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從文字上看,上述法律對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表述不同。因此,實踐中,對于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是否需要以經營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存在不同看法。
為嚴循立法本意,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過程中,就上述問題專門征求立法機關意見,形成的共識是,公益訴訟系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的訴訟,以維護健康有序的社會秩序為目的,最終促進全社會的和諧發展。依照公益訴訟制度安排的價值考量,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當然為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條件。
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且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如果經營者雖然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損害體現為消費者個體損害上,并不必然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如在一起客車事故中,乘客傷亡者眾多,但傷亡的乘客是確定的,損害表現在每個乘客的人身、財產損失上。乘客的損害均為私人個體利益損害,可通過提起私益訴訟得到救濟。但如果經營者不僅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還同時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則此時損害不僅表現為個體私利的損害,還往往體現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如手機經營者在手機上預裝不可卸載應用軟件,造成手機網絡流量消耗。
經營者不僅造成已購買手機的消費者損失,還會對將來購買手機的不特定消費者造成損失。此種情形下,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的受損,會產生對市場誠信經營秩序的破壞,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經營者雖然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但該權益不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此時,該權益仍屬于消費者私人利益,不能通過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予以救濟。對于不特定消費者的救濟,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通過代表人訴訟方式予以救濟。對于起訴時尚未確定的消費者,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采用公告方式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參加訴訟。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積極穩妥推進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構建和諧公平誠信消費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答記者問》,載《人民法院報》2016年04月26日,第3版。)
法信 ·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四十七條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本解釋。
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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