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5日,全國首例在線審理的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互聯網法院進行一審在線宣判,判決兩“微商”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賠償公共利益損失61萬余元。
據了解,該案不僅是全國首例在線審理的互聯網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還是自今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后,全國首例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支持懲罰性賠償的案件。
2016年至2018年間,李某、劉某兩被告以低價大量購入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廠家的“減肥膠囊”,自行灌裝并加貼標簽,以“純中藥七天瘦”“加強版強效瘦身減肥”“瘦大腿肚子”等產品名,通過網絡交易向不特定的消費者加價出售。公安機關查獲、扣押兩被告銷售的減肥膠囊27瓶,經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相關機構檢測發現,這些產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相關規定顯示,西布曲明、酚酞對人體具有危害,屬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兩被告購進的減肥膠囊共13萬余顆,絕大部分通過網絡銷售流向市場,其中流向市場的3.4萬余顆無銷售記錄保存,難以核查銷售對象的身份情況。
公益訴訟起訴人在辦理轄區內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眾多消費者銷售有毒有害的食用產品,其中大量產品通過互聯網銷售流向市場且難以核查確定消費者主體身份,對不特定社會主體利益構成侵害。經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故拱墅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支付賠償金61萬余元,并在全國性的媒體或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是對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構成對食品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消費公益訴訟領域疑難問題規則要旨探析
通過本案審理,法院對消費公益訴訟領域長期存在爭議和難點問題,探索提煉出以下規則要旨:
一、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應界定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
消費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一般為人數眾多且不特定的消費者共同利益,該利益具有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首先,經違法經營者生產或銷售而流向市場且無銷售記錄的有毒有害食品,對消費者所造成的侵害,客觀上已難以對受侵害主體進行特定化,或特定化所需付出的成本將遠超出收益本身,對此種難以特定化或特定化將付出極大成本之權利救濟,客觀上已經超出了對某個具體的個人利益保護,具有明顯的公益性,反之,對此種權益若不予救濟,則必然導致對公正的消費品交易秩序的公共物品的損害。其次,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當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后,消費者會在以后的消費過程中,增加識別食品是否安全的措施,縮小消費選擇的范圍,致使其消費成本增加,享受生活樂趣的機會減少,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理應通過公益訴訟制度予以解決。第三,對消費者權益損害微小,且消費支出的金額不高的,消費者缺乏維權動力的侵害情形,在類型上可納入消費類小額分散性侵害,在此種侵害類型中,受害人盡管根據實體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但由于被侵害數額很小,基于成本與收益的權衡,不提起訴訟是多數人的理性選擇,由此會造成消費侵權者的民事侵權責任落空,長此以往,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外部化,并轉由全社會進行分擔,此時通過公益訴訟發揮的并非私益損失填補功能,而是發揮威懾效果和司法的指引功能,遏制潛在的違法行為,將違法經營者違法成本內部化。
二、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中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訟請求
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既會對購買、消費該食品的特定消費者群體個人造成私益權利的侵害,也會對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造成損害,這種與特定消費者群體私益無關的公共利益損失,無法通過特定消費者提起的私益訴訟予以彌補,必須通過公益訴訟的賠償制度予以解決,特別是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復雜嚴峻的情況下,可以在個案中積極、穩妥探索公益訴訟賠償制度,建立有別于特定消費者私益集合的純粹不特定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損害賠償制度,故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探索提出損失賠償的訴請。
同時,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公益訴訟,賠償請求所涉及的損失是社會消費領域集合性、公益性的利益損失,是整個消費領域公共利益的抽象性損失,具有不可分性,與特定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的個人利益不同,該損害賠償請求并非以個體消費者或特定消費者群體遭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計算損害,而是以整個公共利益的抽象損失為基礎衡量;通過公益性的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獲得的賠償,最終歸于全社會的消費者而非某特定消費者個人。
民事公益訴訟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訴訟利益亦歸于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提起訴訟,訴訟所獲賠償款亦應歸于消費公益領域,直接服務于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故賠償款應直接進入依法成立的特定的消費公益基金,專門用于消費者公共利益的維護等公益活動。
三、公益訴訟起訴人可以探索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
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基本性、整體性、層次性、發展性等特性,決定某一特定侵害行為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難以進行量化確定,在目前法律對消費領域公共利益損失金額計算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以實現對違法經營者的懲戒和震懾。因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本身即具有公益屬性,懲罰性賠償是制止市場失靈,克服負的外部性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在于懲罰、制裁、威懾、教育和預防,食品公益訴訟與食品私益訴訟中的懲罰性賠償有著類似性,因此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公益訴訟中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以懲罰性賠償作為公益訴訟中確定不特定公共利益受損的賠償方式。
四、對眾多難以確定具體身份的消費者權益造成的損害,可視為已轉化為對不特定公共利益的損害
從理論上而言,銷售對象難以確定并不必然得出侵害對象不特定性的結論,但從現實層面而言,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消費者,出于理性的漠不關心、記憶模糊、沒有利益受損的認識、沒有保存證據、信息不對稱等種種因素,往往成為沉默的受害者,現實中此種身份不能確定的眾多消費者必然轉化成為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對于此種難以確定特定身份的眾多消費者,其受損害利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濟、經營者違法行為得不到有力的制裁、正當競爭與經營秩序得不到恢復、法律得不到有效實施的情形,足以構成公共利益的受損,在此種情形下,維護公共利益,不僅需要阻斷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持續,也需要就經營者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進行救濟,即進行公共利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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