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逆向工程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逆向工程取得新的技術改進、突破,形成的新技術當然是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法院是不予支持。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前款所稱“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條 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綜上所述,對于逆向工程不能單獨的說是構成商業秘密的。如果在逆向工程中沒有任何技術的改進或突破,這不算是商業機密。這在法律上也不會得到相應的支持!律聊網小編認為,逆向工程,就是一個學習過程,就是要不斷提高學習能力,要能總結創新才行。大家還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律聊網律師。
一、查處商業賄賂行為的相關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2002-03-12 【正文】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時間】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項軍,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大學文化,原系...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問題一直都是備受關注的焦點,目前實踐中對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也有著不同的觀點: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1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
1案件基本事實 2003年6月25日,原昆明宇文建設總公司老街分公司(甲方)與元霸(乙方)簽訂內部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實行承包,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期限自2003年6月25日至2008年6月24日;甲方配合乙方辦理...
三種觀點 1. 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的范圍應僅限于工程款中所包含的工作人員報酬。 2. 該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簽訂任何偏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建筑實踐中,這兩個合同被稱為黑白合同或陰陽合同。...
1.承包人在建設工程中使用侵犯商標權商品,屬于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浙江良友木業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建筑裝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來源:無訟閱讀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部分失效)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
原則上,買賣合同中的金錢給付義務通常不構成不可抗力,尤其現階段電子支付如此便捷。但若購買方確實存在因感染新冠肺炎或被要求隔離導致無法及時付款的,其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可主張免除,但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確實因疫情影響無法及時支付的客觀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情勢變更原則,但由于建設市場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勢變更原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適用面臨著特有的問題。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