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原告:河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洛陽某學院
被告:河南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
1998年6月18日,洛陽某學院(以下簡稱“學院”)與河南某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建筑公司承建學院的成教樓、住宅樓工程項目。
建筑公司將上述工程分包給河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雙方約定建筑公司作為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擔管理義務。工程公司以洛陽某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洛陽某建設監(jiān)理事務所作為該工程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進行監(jiān)理。
1999年元月,因成教樓西半部澆板出現(xiàn)裂縫,20日建筑公司工程管理部向項目部下發(fā)了停工通知書,成教樓全部停工。
在學院成教樓還未完工時,1998年11月18日,機械工業(yè)部第四設計研究院給學院基建處致函,指出學院成教樓部分樁端阻力與地質資料相差較大,若不處理,很可能引起樓房基礎沉降不均、建筑物傾斜、開裂等不良后果。對此,學院沒有采取措施。
成教樓停工后,1999年6月26日,洛陽市建委組織由勘探、設計、建設、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對樓房裂縫原因進行分析并形成紀要,要求學院委托有資質的勘探單位重新勘探。2000年元月27日,洛陽市建委組織多名專家對裂縫原因進行論證,結論為“原工程地質報告深度不夠,結論有誤。”
2000年3月13日,機械工業(yè)部第四設計院對設計進行了更改,更改的原因為“因甲方所提供地質報告有誤。”2001年11月16日,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成教樓的裂縫原因進行了檢驗,結論為:“……基樁持力層的不均勻性,承載力經(jīng)驗參數(shù)取值偏高,是可能造成基礎不均勻沉降的原因。”
建筑公司和學院不能證明在此期間對工程公司何時復工,人員是否撤場,機械是否搬遷等事項作出處理,也未按“工程停工兩個月以上應向主管部門報告”的規(guī)定向主管部門報告。
建筑公司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結論證實工程公司施工中存在部分質量問題。
工程公司從1999年4月16日停工起至起訴前2001年3月6日止,共計691天。其中停滯機械設備臺班費423873.91元;建筑周轉材料損失1533693.42元;人工窩工損失93030元。
【本案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92號】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由于學院給施工單位提供的基礎圖紙有誤,導致成教樓裂縫,造成工程公司停工,應承擔停工損失的主要責任。建筑公司在發(fā)現(xiàn)成教樓裂縫后,處理不力,致?lián)p失擴大,應承擔一定責任。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存在部分質量問題,雖然該質量問題不是導致成教樓裂縫的原因,但其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已對學院產(chǎn)生不安影響,工程停工有其不安成分在內,故工程公司對停工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建筑公司賠償工程公司經(jīng)濟損失211855.97元、學院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工程公司經(jīng)濟損失1694847.79元、剩余損失211855.97元,由工程公司自負。
二審法院認為,造成學院成教樓出現(xiàn)裂縫,停工損失三方當事人均有責任,應依其原因力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一審法院確定學院承擔責任的比例和數(shù)額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再審法院認為,學院作為業(yè)主,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準確無誤的施工圖紙和地質報告,因其給施工單位提供的圖紙和地質報告有誤,導致成教樓裂縫,造成工程公司停工,一審、二審判決認定學院承擔主要責任是正確的。
案例評析
01
何為承包人的 “停工權”?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狀態(tài)是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反之,停工則是指中止(或者終止)在建工程項目的狀態(tài)。我國法律沒有規(guī)定承包人的“停工權”,但是在一些關于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guī)里規(guī)定有“有權停止作業(yè)”“有權責令停止建設”等表述。“停工權”是指施工主體在其權利沒有得到或者有充分理由證明將得不到保障時具有的暫時停止在建工程項目的權利。
近年來,我國經(jīng)濟的飛速增長促進了建筑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建筑業(yè)的誠信缺失也日益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表現(xiàn)最突出的莫過于發(fā)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等違約行為,面對發(fā)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常常采用停工的方式予以對抗,甚至是工人集體上訪,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性。停工權作為一種私力救濟方式具有及時、有效的優(yōu)點。但是如果不合理合法行使該項權利,承包人可能會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根據(jù)具體的情況,合法合理地行使該項權利。在本期所引用的案例中,承包人就是因為沒有完全合法合理地行使停工權,導致承擔了一部分責任,因此,承包人應該謹慎行使停工權。
02
哪些情形下承包人可以請求發(fā)包人賠償其停工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承包人停工是常見現(xiàn)象。面對發(fā)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采取停工措施促使發(fā)包人糾正違約行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快速有效解決合同爭議具有重大的意義。承包人請求發(fā)包人賠償其停工損失的常見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并因此給承包人造成停工、窩工損失。本期引用案例中,因發(fā)包人向施工單位提供錯誤的施工圖紙和地質報告,導致工程項目出現(xiàn)質量問題,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原材料、設備的種類、規(guī)格、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人提供建設所需的原材料、設備及其產(chǎn)品合格證明。如果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提供原材料、設備的,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順延工期,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的,由發(fā)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3
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如何分配?
承包人對其行使停工權的必要情形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證明是因為發(fā)包人的違約行為導致其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發(fā)包人在糾正自身的違約行為之前,承包人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但如果發(fā)包人能夠舉證證明其未履行合同義務并沒有影響到承包人的履約能力,此時承包人的抗辯就不成立。承包人主張停工權,必須要證明發(fā)包人的違約行為己經(jīng)構成了對其履約的阻礙。履約抗辯權設立的目的是對當事人的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防止守約方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后,對方卻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如果發(fā)包人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承包人施工導致合同利益不能實現(xiàn),承包人即可行使停工權。
04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的,是否喪失工期順延權?
承包人因發(fā)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違約行為主張工期順延權,但是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承包人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果承包人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的,承包人還可以向發(fā)包人主張停工的損失嗎?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fā)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之規(guī)定,承包人享有工期順延權,在發(fā)包人有前述違約行為,承包人很難在施工過程中順利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果承包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但由于發(fā)包人的原因而未能辦理順延工期的簽證,則對其工期順延權的主張應該予以支持。發(fā)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這屬于發(fā)包人的原因直接導致了承包人的工期順延,故在此情況下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承包人明顯不公平。故發(fā)包人有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違約行為時,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的,只要完成前述舉證責任,則其主張的工期順延權或者是發(fā)包人賠償其停工損失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來源:網(wǎng)絡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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