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因此在我國,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一般禁止持有、使用的物品,除非法律特別授權,持有、使用即為非法。對于有關機關確有需要的,其具體使用程序也應做嚴格的限制,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第33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肘,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些程序規定目的在于防止有關機關濫用國家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構成了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竊聽是指秘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照是指秘密拍攝他人行為舉止。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工具偷聽、偷錄,竊照是用各種照相器材偷拍、偷攝。竊聽、竊照關乎公民個人私生活自由權和企事業單位自主進行經營活動,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因而除非有權機關依法進行,均為非法。但是一般來說,行為人親自偷聽,或者用一般器材偷拍、偷照的,限于條件,危害不會太大,因此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構成行政違法,或者民事侵犯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然而運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的,行為人的破壞能力極大,給公民生活自由和企事業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構成很大威脅。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如果將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則會損害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竊聽、竊照。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象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是指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非法竊聽、竊照。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不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 "非法使用"。
非法竊聽是指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秘密監聽竊聽對象的言談、動靜。監聽對象既可以是我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無國籍人,企事業單位。監聽內容包括私人談話、電話、日常生活起居、會議等。當然,如果行為人利用竊聽專用器材竊聽國家秘密的,則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竊照是指行為人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錄他人活動或具他目標的行為,竊照的對象包括日常生活起居、個人交往活動、企事業單位經營活動等。如果行為人用竊照專用器材偷拍、偷攝國家秘密的,構成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致使竊聽、竊照對象傷、亡、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嚴重損害國家政治利益等情形。這里的嚴重后果是指與行為人竊聽、竊照有關的危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既可以是直接因果關系,也可以是間接因果關系。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這種竊聽、竊照的行為,一般是出于某種非法的目的,有的則是出于好奇,不論行為人出于何種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在于:后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于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
2.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構犯罪,不予立案。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試作弊罪的量刑標準: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大家請注意: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即考試作弊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
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依法 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其非法持有的 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 間諜器材予以沒收.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所稱“專用間諜器材”,是指進行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
(二)突發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密寫工具;
(三)用于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
(四)其他專用間諜器材。
專用間諜器材的確認,由國家安全部負責。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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