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和《人民警察法》中都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行為進行了規定。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制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導致人民群眾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為了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次修訂刑法,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刑法典。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警用裝備,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歸納總稱。具體包括:(1)制式服裝,通常簡稱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規定式樣的服裝。我國人民警察現行制式服裝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單衣、大衣、襯衣等。制式服裝作為統一整體,還包括現行帽徽、領帶、銅色鈕扣、領帶、領帶卡,等。非法生產制式服裝,指非法將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裝,不要求同時將服裝應附戴的徽章同時制造出來。非法生產制式服裝的原材料的,不構成本罪。非法生產警用鞋類、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產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專用標志性,其行為對本罪的客體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構成本罪。(2)人民警察專用標志的范圍。廣義上講,制式服裝上的徽章、領花、鈕扣等警服專用標志,也是人民警察專用標志。但從法條表述來看,人民警察專用標志應將制式服裝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屬狹義上而言。因此,我們認為專用標志應包括兩種:一是警銜標志。警銜標志雖佩帶在服裝上,但各級銜級的警察標志不一,而且警校學員一般沒有警銜,因而歸于狹義的專用標志。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方法》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其中第8條規定 "人民警察的警銜標志由公安部負責制作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偽造和買賣、使用警銜標志,也不得使用與警銜標志相類似的標志。"二是車輛號牌、警燈、警用警報器等專用標志。車輛號牌,即指公安專用車輛的號牌。《關于嚴禁私自生產、銷售、使用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條規定:"除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以外,嚴禁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私自生產、銷售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據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發布的《關于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規定》警車上安裝"雙音轉換調"緊急調頻調"警報器和紅色回轉式警燈。(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拷、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裝備僅限上述三種,非法制造、買賣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構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證件的、公安車輛駕駛證照的,如果觸犯其他犯罪,以相應的犯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并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準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托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 察制式服裝、 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 警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 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志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 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 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自然人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法律]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 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 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 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法發〔2010〕22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今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標準二》)。《標準二》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為切實做好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現就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參照適用《標準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準二》的規定。
二、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對審判實踐中亟需的相關經濟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在此之前,擬通過有關工作會議、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對人民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加強指導,以不斷提高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水平,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依法懲處經濟犯罪工作的需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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