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于l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同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沒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
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召執照。
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2)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埋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3)必要的無線電網絡設計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工作環境安全可靠;(4)設臺(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白(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1)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白(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2)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白(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在直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出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3)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依照上述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臺(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臺(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電臺執照并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沒置業余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業余無線電臺(站)管理的規定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
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固定無結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安排,保證無線電臺(站)必要的工作環境。
電臺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并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的電臺呼號,應當抄送無線電臺(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船舶電臺呼號,應當抄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動用未經批準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但是應當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無線電臺(站)經批準使用后,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不得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確需變更項目的,必須向原批準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無線電臺(站)停用或者撤銷時,應當及時向原批準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凡違反上述關于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規定的行為,均構成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
2、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
頻率的占用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于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臺(站)審批僅限對于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段和頻率進行指配,并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非經指配而占用頻率的行為即構成對無線電通訊秩序的妨害,應為法律所不許。
3、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須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一般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所謂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指對依法開展無線電通訊業務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產生有害影響,通常表現為接收性能下降、誤解或信息遺漏。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者才能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干擾重要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造成重大誤解或信息遺漏,危害嚴重的;干擾無線電導航或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進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干擾按照規劃開展的無線電廠播電視業務,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廣播電視的接收,后果嚴重的;其他因干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嚴重妨害公安機關對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動,妨害了軍事行動,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臺),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于過失造成對其他頻率的占用,不應以犯罪論處;二要看行為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是否嚴重,如果行為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準設置無線電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準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戶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準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案。
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毀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在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窩點查扣的零件,以組裝完成的套數以及能夠組裝的套數認定;無法組裝為成套設備的,每三套廣播信號調制器(激勵器)認定為一套“黑廣播”設備,每三塊主板認定為一套“偽基站”設備。
4.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
5. 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等犯罪,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無線電設備為其發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幫助,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 法釋[2000]12號)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 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 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p>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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