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社會公共秩序。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依法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受法律保護。《憲法》和《集會游行示威法》為集會、游行、示威依法進行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集會游行示威法》第18條規定,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法》第30條規定,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即將該行為明確化。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本罪的行為對象只能是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對非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進行擾亂、沖擊的,不構成本罪。在這里,所謂 "破壞",是指采用擾亂、沖擊或者其他方法致使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所謂"擾亂"一般是指針對集會、游行、示威隊伍起哄、鬧事,破壞其正常的秩序。這種擾亂行為一般有:故意在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聚眾起哄鬧事;或者進行煽動性的演講;或者強行讓其參加者聚眾性地停留或解散;阻止、抗拒管理工作人員維護集會、游行、示威隊伍的秩序;等等。所渭"沖擊",一般是指沖闖、強行進入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隊伍,堵塞、占據集會、游行、示威隊伍進行、停留的通通、場所,使集會、游行、示威隊伍、人員、車輛等不能正常出入。構成本罪,還必須是行為人的擾亂、沖擊等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行為,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的結果。所謂"公共秩序混亂",一般是指: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無法進行;集會、游行、示威行經地或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亂;因之發生騷亂或者打、砸、搶、燒、殺等違法犯罪活動;等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正在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是合法的,仍然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或者其他破壞活動,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
區分本罪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客體不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對游行、示威、集會的管理秩序。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3、客觀方面不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按法律規定申請或者雖申請但未獲許可,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而破壞集會、游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進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進行擾亂、沖擊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進行破壞。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應予立案追訴。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
《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會游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1992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概念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名包括哪些內容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
一、剝奪政治權利是什么意思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ofpolitical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
編者按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
受非法集會影響,機場運作已嚴重受阻,香港國際機場取消當日(12日)其余所有航班,所有登機服務實時暫停。12日晚,有激進示威者和疑似港媒記者在香港機場候機廳圍堵、刁難一位外國人,結果被教育:香港和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世界公認的!你需要工作...
導讀 上訪并不禁止,但需要理性上訪,否則得不償失,甚至會走上犯罪的道路。這次全國范圍內掃黑除惡斗爭,就將煽動群眾鬧事、組織策劃群體性上訪的黑惡勢力作為重點的打擊對象,那么到底哪些上訪行為容易跟黑惡勢力沾上邊呢?根據《信訪條例》、《治安處...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