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對自己的訴求必須有理性的判斷,是否確實合理合法,解決是否具有現實性,切忌較死理兒,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誓不罷休,極端的上訪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要承擔法律后果。
對于那些有理訴求的訪民,希望能通過正確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被他人利用給國家和社會添亂。
據《檢察日報》報道,“上訪戶”竟敲詐勒索派出所所長,稱“不給錢就去北京上訪、讓所長下崗”。
近日,經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包某敲詐勒索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包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包某于2017年3月到北京上訪,同日被撫順接訪人員從北京接回撫順,由順城區某派出所所長曹某協調解決。當日,派出所給予包某救助款、精神補償費共3萬元,并為其辦理低保。經協調,曹某將辦理低保的工作人員劉某的電話告知包某,讓包某與劉某聯系具體辦理事宜,但包某并未聯系劉某。
2017年10月,包某以“不給錢就去北京上訪、讓所長下崗”相威脅,向曹某索要3萬元。曹某迫于無奈,于2017年10月21日從自助取款機取款2萬元交給了包某。
說起上訪亂象,普通人想到的是在黨政機關堵門、打橫幅、呼天搶地地哭鬧、圍攻國家工作人員等等,但從事信訪接待工作的同志知道,遠不止這些。現在讓我們來看看近年來目睹之信訪怪現狀吧:
怪事之一:公費旅游的上訪戶
湖南某市區一名上訪老戶,上訪過程中與武漢市一名上訪戶談起了對象,每當想約會時,便約好同時出發,先到北京玩幾天,然后分別到北京有關接訪機構“上訪”,接訪人員立即找電話通知其所在地黨委政府接人,于是他們分別由當地有關單位派人陪同包吃包住包車費回老家了。有些沒上訪事由的人也學會了這一招,到北京享受半程公費旅游。上訪戶中流傳這樣一首歌謠:“信訪政策就是好,出門旅游有報銷,吃好住好保衛好,小車送到家門口。”
怪事之二:按月領工資的上訪戶
某地為了穩控一名老上訪戶,每個月給他發650元的工資,唯一的條件是不到北京和省里去上訪。一個沒有任何工作單位和經歷的人,就因為上訪成為了有固定工資收入的人!雖然沒有準確的統計,但可以想像這樣領工資的上訪戶可能不在少數。
怪事之三:喜歡越級上訪的上訪戶
一些上訪戶不到基層單位上訪,一訪就上省進京。他們口里說是上面的是好官,壞就壞在基層干部。實際是基層干部知道他們的底細,蒙不住,很多無理上訪的人根本不敢找基層單位的工作人員。可到省里到北京就不一樣,一些上層單位的領導干部不知道這些人上訪的實際情況,為了維穩,很輕易地開口子、批條子、給票子,至少給面子,讓不少上訪戶得了不應該得的好處,從而激發了一大批人的上訪熱情。“不訪鄉、不訪縣、要訪就訪國務院”、“大鬧大得,小鬧小得,不鬧不得”是上訪戶中的流行話。
怪事之四:不“信”司法只“信”訪
西方國家說“法官服從法律,人民服從法官”,有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可是在我國很多地方,老百姓有了矛盾糾紛不打官司,而是上訪。為什么?打官司要依法依事實,要講道理。上訪呢?有理理直氣壯,無理胡攪蠻纏,反正要得些好處。于是我們看到,出車禍了不找交警隊,找黨委政府;打架死了人,不找派出所,先把死人抬到鄉政府;治病死了人,不找法醫鑒定,披麻戴孝鬧黨委機關;生活困難,不努力找工作,找政府;停水停電,不趕緊交水費電費,找政府;……令人奇怪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明確了司法獨立的國家體制,可是,司法獨立的憲政體制、兩審終審制的司法制度、各種法律法規,竟然被一個《信訪條例》予以全盤否定。明明已經走完全部司法程序的案件,有關領導在信訪件上簽個字,又要重審,不知置法律尊嚴、司法獨立憲政于何地?
怪事之五:靠上訪發財的上訪戶和非上訪戶
上訪已成為一門無比怪誕的產業,很多人靠它發財甚至發橫財。一是上訪戶。前面已講到,不重復。二是信訪“托兒”。“上訪嗎?我這里有各部委、各大使館、中央領導人聯系方式,100元一份。”北京西站附近,有很多人迎著你問。他們的資料完整準確,不由人不想要。除了提供資料,還可以帶你跑。靠“吃”上訪戶,不少“托兒”發了財。三是各接訪單位。現在國家信訪局對各地進京上訪人員進行排隊通報,為了讓本地通報的上訪人數不排前面,各地千方百計想辦法“銷號”,這個“號”可不是白“銷”的,據行內人講,到天安門上訪的個訪,銷一個至少七八千,群訪,至少三四萬。這下,可有人發大財了。
1.尋釁滋事罪
舉個例子:臨漳縣王某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x門、中x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檢察官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提醒:上訪人員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且對于多次到北京中x海、天x門等重要地區非正常上訪,按有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警告、訓誡、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此罪輕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舉個例子:資源縣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百余村民來到縣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看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干警趕到現場維持秩序,勸說游行示威隊伍,游行隊伍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粟某等人拘役緩刑。
檢察官說法: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集會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
提醒:很多上訪群眾內心可能并沒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這個概念,也并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于集會、游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并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此罪,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
3.妨害公務罪
舉個例子:邵陽市劉某以其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市委、北京市中x海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檢察官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提醒:上訪過程中很容易發生上訪人員和接訪人員的身體沖突,這很容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必須克制。此罪最高可判處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舉個例子:商丘市張某因其親屬在北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醫治無效死亡,伙同馬某等人為給區、鄉政府施加壓力,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分別兩次聚眾到北京府右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
提醒:盡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性上訪,且在上訪時要盡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現實中經常出現在政府機關門前、醫院等場所聚眾鬧訪的情況,一旦影響正常的工作、醫療秩序,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構成犯罪。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舉個例子:樂業縣張某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額賠償未果后,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將弟弟的尸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張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處了5年有期徒刑。
檢察官說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提醒:此罪相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行為更為惡劣、后果更加嚴重,并限定為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沖闖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塊、雜物投擲、襲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塞通道,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強占辦公室、會議室,辱罵、追打工作人員;毀損公共財物、毀棄文件、材料;強行侵入、占據辦公場所拒不退出等。此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舉個例子:某地段某與他人商議,為了向區政府施加壓力,解決他們客運面包車即將到期后的經營權問題,組織全體50多輛面包車司機將車停在金橋客運南站內罷運,致使金橋客運南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客運南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的是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的是公共場所及交通秩序;前罪破壞的是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醫療秩序等。上訪要盡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更易獲罪。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7.敲詐勒索罪
舉個例子: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傷害案重審改判無罪,依法獲得國家賠償8萬余元后,仍不斷上訪再次要求國家賠償,金額從83萬升至106萬,并以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檢察官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
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并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等無理要求,并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誣告陷害罪
舉個例子: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后采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檢察官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
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于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于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9.故意毀壞財物罪
舉個例子: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占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后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以沖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檢察官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泄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于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并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舉個例子: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采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檢察官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沖撞、傳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后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采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是只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結 語
各級政府部門也應竭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不要把這部分具有合理訴求的群眾逼到進京上訪之路。公安司法部門在適用上述罪名前,要嚴格把握情節嚴重的標準,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優先適用治安處罰,并分清群眾的合理訴求和無理鬧訪,區別對待。對于那些無理鬧訪、纏訪,甚至以上訪為業、雇傭上訪、暴力訪的,要堅決打擊,絕不姑息。
來源:刑事正義導讀:越級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 和非法群體性聚集等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來源 /刑事正義(xingshizhengyi)隨著城市誠信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不斷發展與完善,個人的誠信、品行和道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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