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408條),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環境是人類自身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保護環境是一切單位和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更是環境保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物重大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的,是一種嚴重的瀆職行為,直接危害了環境保護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因此,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一,必須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有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其他有關法規所規定的關于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工作極不負責的行為。實踐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表現多種多樣,如對建設項目任務書中的環境影響報告不作認真審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設施不進行審查驗收即批準投入生產、使用;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現污染隱患,不采取預防措施,不依法責令其整頓,以防止污染事故發生;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出限期治理意見而不提出治理意見;或者雖然提出意見,令其整頓、但不認真檢查、監督是否整頓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條件;應當現場檢查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而不作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應當報告當地政府的卻不報告或者雖作報告但不及時;等等。
第二,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導致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
所謂環境污染、是指由于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肆意、擅自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其他危險廢物,致使土地、水體、大氣等環境的物理、化學、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致使影響環境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環境惡化的現象。所謂環境污染事故,則是因為環境污染致使在利用這些環境的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后果。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員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后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此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中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的人員,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既包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各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也包括環境保護的協管部門,即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的其他部門,例如: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開展科學研究,并主管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防止海洋傾倒廢物污染損害的環保工作;港務監督部門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及調查處理、港區水域的監視;軍隊環保部門負責軍用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軍港水域的監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負責對船舶污染實行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舶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草原法》、《漁業法》、《水法》的規定以有關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由此可見,本罪主體范圍十分廣泛,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部門,凡對環境保護實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無論在政府的何種部門工作,都可以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過失,即針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得后果而言,是應當預見卻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后果。
一、環境監管失職罪與工作失誤的區別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于做出錯誤決策,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行為人一般缺乏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
二、環境監管失職罪與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區別一般環境監管失職行為是行為人具有環境監管失職行為,但并沒有造成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失但并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重大損失的程度。
三、環境監管失職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主體只能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雖不是國家機關人員,但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環境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卻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
(二)犯罪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犯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的環境監管活動過程中;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卻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三)客觀表現形式不同環境監管失職罪往往表現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環境監管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侵犯的客體不同
環境監管失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則是社會公共安全。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
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 (十七)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情形。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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